卡市焦點:牛奶保質期≠電信卡有效期 |
發布日期:2004-5-18 23:45: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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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用戶持過期的電信卡到發行電信卡的運營企業,要求繼續使用該卡或退還其余額,即解決電信卡過期問題。該企業的工作人員答復說,電信卡上標明了截止日期,并注有“過期失效”字樣,用戶購買電信卡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完畢,造成逾期失效的責任不在電信運營企業一方,這與消費者在超市購買牛奶后,沒有在保質期間內食用,牛奶過期變質一樣,后果由用戶自己承擔。
筆者不完全贊同此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購買行為的目的不同。從合同角度講,用戶購買電信卡的目的不是為了得到這一張小卡片,因為這張小卡片本身沒有什么使用價值,電信用戶購買電信卡的主要目的是使用電信業務(當然也不排除運營企業發行的一小部分電信卡具有一定的紀念意義)。電信卡片是用來記錄合同信息內容的,如IP卡面上有接入號碼、賬號、密碼、發行企業、截止日期、一定數額的面值或電信服務等,是電信卡合同條款的載體,與書面合同的紙張起的作用是一樣的;區別于IP卡,IC卡是通過接觸的方式來履行合同的,不需要接入號碼、賬號、密碼,其余與IP卡基本相同。可以看出,電信運營企業與用戶之間的買賣電信卡的目的意在提供與使用電信業務,電信卡的合同標的是卡面上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電信服務,電信用戶購買的并不是電信卡片本身,而是電信服務。買賣牛奶的行為則不同,其合同標的就是牛奶,且特定化,即消費者付款后拿到的牛奶。
第二,合同履行期限不同。消費者持牛奶與商家結賬,就意味著雙方就買賣牛奶事項,在意思上達成一致,買賣合同成立,并以交款提貨的方式實際履行買賣合同,隨著交款提貨行為的結束,牛奶的買賣合同也就履行完畢,其履行期限很短。對電信卡的購買行為而言,因電信卡合同的標的是電信服務,而不是電信卡本身,所以,用戶交款提卡行為的完成,僅意味著電信用戶與電信運營企業之間就電信卡服務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電信卡服務合同成立,雙方開始履行合同。但履行電信卡合同的主動權在電信用戶,持卡用戶可以在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內,有權隨時一次或多次提取剩余的電信產品,其履行期限一般是一段較長的期限。
第三,標的物的轉移時間不同。由于電信卡本身僅僅起到合同憑證的作用,即證明持卡用戶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使用(提取)電信服務,又因為電信業務的特點決定了電信產品的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是不可分開的,屬于無形產品,只要電信用戶沒有使用電信業務,電信運營企業也就是無法生產電信產品,因此,電信服務屬于種類物,在持卡用戶接受服務之前無法特定化,電信運營企業不能主動向用戶交付電信產品,電信卡合同標的所有權也就無法隨著電信卡買賣行為的結束而完成轉移。而購買牛奶行為不同,消費者拿到牛奶,標的物即特定化,且牛奶的所有權因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結束而發生轉移。
第四,截止日期的含義不同。牛奶的截止日期是警示產品的保質期,屬于產品質量方面的內容,商家應保證交易時,消費者拿到的牛奶在保質期內,交易完成后,特定化的牛奶所有權轉移,之后因消費者沒有食用而造成牛奶變質的后果只能由消費者自己承擔。而電信卡上標注的截止日期是雙方履行電信卡服務合同的最后期限,而不能解釋為電信卡的保質期,因為電信卡本身沒有使用價值,它僅是電信卡合同的憑證或載體,截止日期在本質上起到的作用是設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所謂的“過期失效”是強調電信運營企業在合同的履行期限滿后,有權選擇不再按照電信卡合同之約定,向持卡用戶提供電信卡服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企業工作人員觀點的理由部分站不住腳,我們不能將電信卡上有效期的性質與牛奶有效期的性質混淆,把電信卡的“過期失效”與牛奶的過期變質等同看待,它們之間有本質的區別。當然,持卡用戶因電信卡過期未完全消費完卡內金額,如何處理目前尚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持卡用戶因未完全履行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天津通信管理局 孫金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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