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枚南宋“京銷鋌銀 朱二郎 重拾貳兩半 潮州府免丁銀”銀鋌,重量為410.6克,品相頗佳。南宋銀鋌的形狀變化不大,有五十兩、二十五兩、十二兩半、六兩等,多為束腰形。但銘文卻大有差別,可以分為三類:
1.用刀鏨刻的,文字內容較長,如“全州通判起解寶 二年冬季銀前赴淮西總領所交納口 從事郎全州軍事推官趙崇達”一共三十五個字。
2.在加蓋戳記的銀鋌上鈐刻用項的銘文,如中間戳記是:“賈 李□(押記)沈執中 盛鐮 京銷 熔鑄林伯南”,兩邊刻字是:“泉州通判廳起發淳 六年分 稱子董成夏季綱銀 監官朝請郎簽書平海軍節度判官公事卓” 。
3.戳記,文字較短,通常有表示銀鋌性質的“京銷鋌銀”。表示金銀鋪金銀匠名的“周王鋪”、“杜一郎”等。有表示金銀鋪位置的“霸北街西”、“街東橋西”等。有表示成色的“滲銀”、“真花銀”等。有表示重量的“重五十兩”、“重二十五兩”、“重十二兩半”等。
此銀錠雖然很普通,但上面刻的“免丁銀”卻耐人尋味。免丁銀其實是宋朝由免丁錢折換成的銀兩。免丁錢在宋時有兩種稱謂:一是免夫錢,二是僧道免丁錢。免夫錢是從夫役演化而來,是一種非定期的賦稅,是政府向應服夫役的民丁征收的代役錢。宋規定百姓須服夫役,夫役為臨時性無償征調,如戰時運輸物資、修筑城寨、治理江河等等。時間一般在農閑的春季,稱調春夫。如遇緊急情況征集的夫役,稱調急夫。
北宋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實行免役法后,夫役改成雇役制。應役者可以出錢免役,所納之錢稱免夫錢。這種制度比較靈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納錢者納錢免役。每稅錢一貫收免夫錢十貫,或按照戶等計口出錢,每夫二十到三十貫。
南宋時,某些地區繼續征收免夫錢,但民戶并未免役。地方官府往往計算田畝強征民夫筑城、護送官員、運輸軍糧武器、修治橋道、建造館舍等,勞役仍然十分沉重。上戶富室出錢雇人或強迫客戶代役,夫役的實際負擔者是下戶和客戶。
僧道免丁錢是南宋紹興十五年(公元1145年)創立的一項專門向釋人道士徒征收的人丁稅,按僧道的等級分六等征收。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以后,歸入經總制錢。唐宋時,僧侶道士領到度牒后,就可以免丁錢避徭役,保護資產。南宋時代,因疆域縮小,朝廷收入減少,所以在紹興十五午(公元1145年)正月辛未,命征收“道納免丁錢”(《宋史》卷三○《高宗本紀》)。這項措施每年可為國庫增加收入50萬兩左右,因而南宋時的免丁銀絕大多數是指僧道免丁銀。
以前,南宋的免丁銀幾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