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卡過期可“轉存”是否公平 |
發布日期:04-06-14 20:03: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news.dayoo.com 2004年06月14日 12:03 來源: 信息時報
本版撰文 本報記者 伍健文 話題背景 電話卡過期了,用戶有兩個月的“寬限期”,將余額轉到另一張卡上,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最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電信條例(草案)》中,對過期電話卡的余額處理問題,提出了一個有創造性的建議,“電信卡使用期限屆滿后仍有余額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允許電信卡持有者自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的2個月內將余額轉存至其它電話卡”。 現行的電話卡過期“余額作廢”問題,一直為社會所關注。早在今年春天,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方廷鈺提出,消費者對“電話卡有效期后卡內余額不退”、“過期作廢”的問題反映強烈。他認為,電話卡實際是一種有價證券,但電話卡到期后,服務的停止并不等于提供服務的企業就能占用余額,應該出臺處理辦法。 《廣東省電信條例(草案)》修改中的這一項條款,就是考慮到上述用戶所關注的問題而制定的。相比于“退款”,“余額轉存”的做法無疑是希望同時兼顧運營商的利益。 手機用戶 不過,據記者了解,目前人大常委、電信企業、消費者等各方,對這一建議條款,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支持者認為,“轉存”是符合情理的,因為它原本就是用戶的預付費,處理權理應在用戶手中;反對者認為,電話卡是電信服務的合約,過期相當于用戶“違約”,話費作廢是合理的,符合國際管理,而且轉存加大了電信企業成本。電話卡余額該如何處理,有不少用戶和行業人士都提出了其它建議。 正方 “過期作廢”是強迫消費李小姐(手機用戶): 我覺得,允許轉存是合理的。我曾經買過一張手機儲值卡給我爸爸,但是他平時很少用,現在就要到期了,只能再充值進去手機卡里,剩余的話費才不會“作廢”,我覺得這是強迫消費。這些話費是我付出的錢,憑什么“作廢”了? 作為手機用戶,我們的選擇余地其實并不大:要不就是“入網”,要不買儲值卡,我爸手機用得少,肯定不會入網,但是儲值卡如果一段時期不用,話費就沒了。立法保護弱勢群體有必要梁偉生(廣州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電信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余額轉存”做法是合理的,一方面電信企業必須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目前電信業仍然屬于帶有“壟斷”性質的行業,消費者在其中是處于弱勢的,因此立法部門通過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這是正確的。超過一定金額應該“退款”張偉湘(媒體記者): 我們理解電信企業在管理號碼時,需要付出成本,但是在處理過期的電話卡余額時,也應該兼顧消費者的利益,適當延長時間。 雖然電話卡是企業和消費者的“合同”,但是它是一份由運營商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立法強制性實行“轉存”,有利于平衡雙方的利益。甚至,我認為最合理的做法應該是:過期的電話卡余額超過一定金額的(例如30元),就應該退回。 反方 “轉存”要視乎企業用戶約定翟學明(廣東美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卡過期后余額是否可以“轉存”,應該視乎電信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約定。如果雙方同意才可以“轉存”,但是不一定需要強制“退款”。 電話卡的規則,其實就是用戶和電信企業的一份服務合同。消費者在購買電話卡時,有選擇的自由,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金額(例如30元、50元或100元),這時消費者理應考慮到自己的使用期限,一旦電話卡交易完成,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有效期限。應該在“過期前”轉存陳先生(廣州某學校教師): 我覺得,電話卡的余額應該允許在“過期前”一段時間(例如1個月內)轉存,而不應該是在“過期后”才轉存至其它電話卡。個中的道理,就跟我們提前購買火車票、汽車票是一樣的,而且要扣除一定的手續費(例如票價15%),余額退還乘客。 電信企業發行和管理電話卡都是有成本的,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消費者和企業都應該是公平交易的主體,大家都應該遵守交易契約,不可以因為某一方的毀約而造成對方的損失。 方案預測 電話卡余額處置五大方案 目前,《廣東省電信條例(草案)》尚未正式提交省人大表決,因此電話卡過期余額可“轉存”這一建議是否被采納和通過,尚屬未知之數。但根據各方的建議,我們不妨“大膽“設想一下,有可能實現的5種處理方法:方案1:直接延長期限 根據電話卡背面標注的“有效期”,直接延長其使用期限(例如2個月)。該方案的好處是避免轉存或退款可能引發的問題,又兼顧了用戶利益。但缺點是損害了電話卡規則的嚴謹性,容易引起糾紛。方案2:全額轉存 允許用戶在電信卡過期后2個月內,將全部余額轉存至同一運營商同類電信卡中。該方案滿足了用戶電話卡過期余額保留的需要,但增加了運營商號碼資源管理等成本。方案3:收取手續費后轉存 允許將余額轉存至其它電信卡,但需要按照過期長短收取手續費,例如每過期1天扣減余額的0.5%。該方案好處是平衡了用戶和運營商的利益,缺點在于程序和技術手段繁瑣。方案4:部分退回余額 允許用戶在電信卡過期后2個月內,辦理部分退款,但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該方案兼顧了消費者和運營商的利益,但可能帶來偽卡或盜打等問題,加大了管理成本。方案5:過期前轉存 允許用戶將電話卡余額轉至另一張卡,但需在余額過期前完成,否則余額作廢。該方案好處在于確保電話卡規則的嚴肅性,但需運營商實施一定的技術手段。 業內觀點 廣東電信有關負責人: 國際慣例是“過期作廢” 目前電信發行的電話卡,有效期一般為1~2年,留給用戶打電話的時間,已比較充裕。按照國際慣例,電話卡在沒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退卡的,用戶在電話卡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金額,視為自動放棄。 針對卡內不足以撥打一次最低通話(例如只有幾分錢)的余額,目前中國電信已經采用“贈送話費”的形式予以解決,但是余額“轉移”暫時無法實現。 對于“退卡”或“轉存”,目前還有諸多困難,例如真偽卡的驗證、非法盜打等;而且,在財務處理上也比較困難:由于中國電信上市前所發行的電話卡的所收款項,已納入企業收入,交納了稅款,而上市后所發行的電話卡的所收款項納入預收賬款,因 此上市前和上市后所發行的電話卡,均要求“退卡”或“轉存”的話,無疑給財務處理帶來了很大困難。 廣州聯通市場部一位人士: “轉存”實則“延長有效期” 我認為,電話卡過期后,余額可“兩個月內轉存至其它電話卡”的做法,實際上跟“延長有效期限兩個月”是同一概念。這對于用戶來說,效果是一樣的,但對于運營商而言,卻可能帶來額外的成本(技術手段比較復雜)。 事實上,如果電話卡本身的“有效期”都不能嚴格執行的話,“轉存”估計還是會帶來同樣的問題。況且,允許轉存的期限本身如何界定,為什么是2個月而不是3個月?如果有用戶覺得2個月時間還是不夠,那該怎么辦?而且,我認為“轉存至其它電話卡”的規定也是比較模糊的,是允許轉存至同一運營商同一張卡還是其它運營商的卡,允許轉存至新卡還是舊卡,這些都沒有清晰界定。 監督部門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一位人士: 過期話費不應“全值”轉存 我個人認為,在電話卡過期余額的處理問題,應該盡量滿足消費者的要求,但也要考慮到電信運營商的利益:第一,電話卡是應該有期限的,至于超過期限之后如何處理,這有待于立法解決;第二,轉存不應該是“全值”的,應該根據過期期限的長短,扣除相應的費用。這主要是因為,運營商為這些電話卡付出了管理成本(例如儲存電話卡的卡號、密碼等數據,需要相應的資源投入),如果消費者違約,這些成本是需要補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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