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管理條例》修訂迫在眉睫 |
發布日期:09-06-08 13:52:27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市場報 作者: |
舊黃金首飾交易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還是《舊貨流通管理辦法》?不少珠寶商家至今沒弄明白這一問題,導致在經營過程中因未履行相應的登記、查驗、報告制度而屢被公安機關處罰。專家呼吁,現有的法規、規章對舊黃金首飾交易的監管主體規定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取消對金銀收購、金銀配售、經營單位和個體銀店的管理等規定,以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新聞緣由: 珠寶商收購舊黃金首飾 被公安機關罰款5000元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根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該市珠寶商周某經營的珠寶首飾行無證經營舊貨流通以及對收購的價值2萬多元的舊黃金首飾不如實登記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來源為由,決定對其罰款5000元。 對福清市公安局這一行政處罰,周某表示不服,遂向福清市政府申請復議,結果是維持福清市公安局處罰決定。對此,周某不服,以黃金收購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公安機關無權對收購黃金飾品的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為由,向福清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清法院一審駁回了周某要求撤銷福清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服福清法院的判決,周某隨后又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福州中院經終審審理,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舊黃金首飾是否屬于舊貨 公安機關能否依《辦法》處罰 《市場報》記者了解到,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地方:一是舊黃金首飾是否屬于舊貨?二是福清市公安局能否依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對“舊黃金首飾是否屬于舊貨”,法院認為,根據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貨是指已進入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領域,處于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保持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價值的物品。舊黃金首飾是以黃金作為原材料的一種物品,與一般消費品沒有本質區別,因此,舊黃金首飾就是已進入消費領域的處于儲備、使用和閑置狀態并保持了部分或全部使用價值的舊物品。 那么,福清市公安局是否能依據《舊貨流通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呢?對此,法院認為,根據1983年國務院發布的《金銀管理條例》規定,黃金制品為特許經營物品,經營黃金制品需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核準。但是,根據國發[2003]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的規定,黃金收購許可核準已被取消,即黃金制品已不再屬于特許經營物品。因此,本案已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而是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周某違反了《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福清市公安局依此對周某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專家呼吁: 舊黃金首飾交易市場管理不規范 業內人士向《市場報》記者介紹說,在全國舊黃金首飾交易市場,像周某這樣因沒弄清舊黃金首飾交易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還是《舊貨流通管理辦法》,導致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履行相應的登記、查驗、報告制度最終被公安機關處罰的例子不在少數。對此,福建省寶玉石協會秘書長王乃珠表示認同。“目前在福建珠寶行業里,很少有商家知道舊黃金首飾交易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履行登記等制度的更是鳳毛麟角。這對規范和繁榮舊金飾市場是很不利的。” 福建凱峰律師事務所陳錦卿律師在接受《市場報》記者采訪時說,早在2003年,國家就取消了黃金收購許可核準制度,但到目前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的規定仍未作相應修改。這很容易使人誤認為收購舊黃金首飾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的行為,而不屬于公安行政管理規章調整的行為。 本案審理法官認為,由于法規、規章的相對滯后,導致舊黃金首飾交易的監管主體規定不明確,使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處于尷尬的境地,既不利于打擊黃金回收環節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呼吁有關部門盡早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取消對金銀收購、金銀配售、經營單位和個體銀店的管理等規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對黃金的監管只限于進出口,以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