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污染門”背后的“尋租門” |
與現行制度不夠完善有關,也緣于我國注重人情和面子的關系型文化基礎。 應該說,我們不缺環保立法,缺的是現有環保法律的執行。在現有的行政體制下,地方環保部門、司法部門的官員任免很大程度上由地方政府決定,一旦地方政府出于GDP、稅收、人情等方面的顧慮為那些污染環境的企業開綠燈,地方環保部門、司法部門是很難有所作為的。 地方政府的干預在金融系統也出現過。上世紀8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在每個省都設有分行,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導致銀行體系的放貸受到地方政府嚴重干擾,出現了大量無人負責的壞賬。為解決這一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取消省級分行,改為跨省設置區域性分行,目前在全國擁有9家分行,獨立性大大提高。這一思路非常值得環保、司法系統借鑒。 筆者以為,更大的問題在于,類似紫金礦業的案件即使被揪出來了,最終的處罰又會怎樣?這樣的處罰,與被污染的汀江、死亡的魚類、健康受到影響的居民相比,能否相當? (作者系中歐陸家嘴(600663)國際金融研究院副院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