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地下炒金公司 |
發(fā)布日期:10-01-13 14:17:20 泉友社區(qū) 新聞來源:上海金融報 作者:朱黎霞 |
戶存入一定的資金進行交易。在這種交易形式中,開設交易平臺的公司一般都會充當做市商角色,根據國內或國際黃金市場交易情況,提供黃金買賣報價,獲取點差收入或交易手續(xù)費收入,而投資者可以進行現場交易、網上或電話委托進行交易。理論上講交易的風險頭寸可能全部集中在提供交易平臺的公司或者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但由于沒有實現客戶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的資金很可能被挪用,而且投資者在交易的時候其實是與公司對賭,其虧損的資金全部被公司收入囊中。同時,這些公司不僅利用自成體系的報價,關鍵時刻還以"系統故障"來侵吞投資者的資金,牟取暴利。 該情況下,地下炒金公司其實私下建立做市商制度,要求投資者將資金劃入它的賬戶,或者將客戶的資金直接劃到國外,致使投資者無法確定資金去向,資金安全得不到保證。還私設交易平臺,手段包括通過投資指導發(fā)出短信或者資訊,讓投資者不斷增加交易次數,從而獲得高額手續(xù)費。雖然大多自稱"做市商",但實際并不符合做市商的資質條件,更不具有在交易所交易的資格。很多情況下,其又謊稱國外或者國內交易,實為國內假軟件操盤,其盜版交易軟件系統是委托一些所謂民間軟件高手、軟件公司設計的,沒有任何數據庫支持,與國際正規(guī)交易軟件根本不能對接,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面臨巨大風險。此外,其把對沖機制變成對賭機制,操縱盤面,致使投資者賺錢的單子無法登陸,賠錢的單子則迅速入網,結果是投資者既賠點數又賠手續(xù)費。一旦出現問題,公司就把責任和經濟損失推給投資者,自己卷錢潛逃。該類案件同樣涉及刑事責任,已有先例判為非法經營罪。 第三,以"電子黃金"為名進行網上非法集資行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假借炒"電子黃金"、"電子商務"等新概念實施非法集資,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網站的內容看,很有鼓動性。他們誘惑群眾投資購買網上一個虛構的金幣,投資后,每天可以取得高額回報。但是這種回報,僅僅體現在網上,根本到不了投資者口袋,而是裝進非法集資者的錢囊。這類機構把自己打扮成網上電(600627,股吧)子黃金投資公司,其實是一種類似傳銷的模式。 這類行為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的集資詐騙罪或者非法經營罪。筆者認為,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了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的認定標準,包括"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