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修改延期 利益分配爭議大 |
國土資源部礦法修改小組組長、礦產資源儲量司司長賈其海向本報記者表示,目前形成的《礦產資源法(修改草稿)》已是第9稿,但是仍不是最后定稿,經過部委征求意見后,還會修改。至于何時能遞交人大,賈其海也表示目前時間表難定。 爭議礦產資源的物權屬性 礦產法上次修改是在1996年,本輪修改啟動于2003年,而本輪修改的主要原因就是《物權法》的實施,原本立足于國有屬性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需要改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曾建議,礦法修改要強化礦產資源的私權屬性,實現礦業權的市場化運作,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強調了其資源性,而忽視了其財產性,也無法形成“礦業”市場的概念。 5月23日,國土資源部召集了參與修法的高校專家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同時邀請了國務院法制辦和有關部委的人員,在國土資源部召開了礦法修改草稿的座談會。 一位參與修法的專家表示,這次很多不同部門和高校的人參加,但是一致肯定了礦法修改草稿。這次礦法修改草稿的典型特點是很全面,有11章94條,內容涵蓋了礦產資源儲備、礦山環境補償修復、礦產稅費管理、礦權改革等全部內容。 然而,參與各方對本次礦法修改意見草稿仍持有不同意見,而且不同意見全部集中在前幾次論證會上的“老生常談”的問題。 例如,對礦權屬性的界定問題,很多專家主張這次礦法修改要體現《物權法》的財產屬性,將探礦權和采礦權視作用益權,這樣可以深化礦業市場化改革,實現礦業的持續發展。 而就是這一條,正是礦法修改中爭論最多的一處。中國礦聯地勘協會會長邢新田對本報記者說,應該明確探礦權和采礦權有不同的屬性,探礦權不能像采礦權一樣作為財產出讓。 “尤其是對礦權改革上,不能只考慮招拍掛,也要考慮多元化礦權出讓方式,”邢新田說,將探礦權作為財產權范圍內,實行有償出讓,并且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會造成礦權出讓價高者得,進而會造成“跑馬圈地”等情況。 利益分配爭議 上述參與修法的專家對記者表示,礦法修改進程一再推遲的主要原因仍是礦產資源收益分配的爭議。例如,上述的礦業權屬性之爭,實際上仍是圍繞著礦業資源收益分配的國有和民營之間分配比例的爭議。 除此之外,涉及到礦業利益的分配規則調整,都是這次礦法修改的爭議重點。由于礦法修改不僅涉及國土資源部,還牽涉財政部、發改委等眾多部門。因此,礦業權益在部委之間的分配也是爭論的重點。 據悉,有參與修法人士建議將探礦權、采礦權等眾多礦業收費合并為資源稅等稅金來征收,由財政部負責。 而國土資源部就此強調,礦產資源稅費收入作為一種資源管理稅費,應該堅持由主管部門征收管理的做法。 賈其海對記者表示,礦產資源稅費征收管理的調整原則堅持有二:其一是征收標準要逐步調高,體現礦產資源的稀缺屬性,同時要實行浮動的征收標準,讓礦產資源稅費征收隨著資源狀況調整;二是礦產資源稅費分配上應該更向地方傾斜。 目前,礦產資源稅和補償費每年收入達400億元,而目前分成比例是礦產資源價款中央與地方是二八分成;礦產資源費則是五五分成,少數民族地區則是四六分成。 賈其海此前向記者表示,財政部已經和國土資源部達成一致,同意將礦產資源稅費分配上側重給地方政府。 但是,令國土資源部擔憂的是,此前地方在收取的礦產資源稅費中,真正用于礦山環境恢復和礦產資源保護的卻很少,大部分都被地方政府用來做城市建設。 “今后地方政府在礦產資源稅費分配上應該以礦山資源環境恢復和安置礦山工人為主。”賈其海說。 但是,本次礦法修改草稿中,并沒有詳細規定礦產資源稅費的分成比例,也沒有規定礦產資源稅費的征收方式。 對此,賈其海表示,礦法修改是大原則上的修改,不會出臺這么詳細的分成規定。而參與修法的張彥英也表示,目前礦法修改草稿中沒有改變原來對礦產資源稅費的提法和分成原則,仍舊堅持了原來的提法。 據悉,國土資源部為加快礦法修法,還專門成立了“兩法辦”來專門負責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的修訂。如今,土地管理法進入了全國人大今年修法計劃,而礦產資源法卻改為5年內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