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國際文化藝術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摘掛牌成交業務(以下簡稱“摘掛牌成交”),保障交易商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本中心《交易規則(試行)》等管理制度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摘掛牌成交”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三條 交易商在參與交易前應當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制定并公布的交易規則、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細則、公告、通知等文件,充分認識和自愿承擔交易的相關風險。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條 交易商可持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倉儲公司出具的倉單/持倉進行摘掛牌交易。
第五條 在交易時間內,交易系統接受摘掛牌交易申請,申請當日有效。
第六條 交易申請應視為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其對應產品的所有權即歸屬于該筆成交的購買人,交割完成,持有人即可申請提貨或自愿將產品寄存于合作的第三方倉儲公司。交易申請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并按照本規則確定的方法與對方結算。
第七條 交易申請應包括交易品種代碼、名稱、交易數量和交易價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購買申請。當交易商提交購買申請時,需提交明確的購買需求,并保證交易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 轉讓申請。當交易商提交轉讓申請時,需提交明確的轉讓需求,并保證交易賬戶持有足夠數量的產品。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數量的產品。
第十條 有購買/轉讓需求的交易商,可通過平臺系統查看轉讓/購買掛單,如有符合自身需求的掛單,可以直接應價與掛單交易商成交,形成電子合同。
第十一條 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元為人民幣0.01元。本中心可以根據情況,調節特定產品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十二條 開盤價為當日該產品的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為當日該產品交易時間內最后三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最后三分鐘無交易的,其收盤價為當日最后一筆成交價。
第十三條 當日參照價格為該產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十四條 在接受交易申請的時間內,未成交申請可以撤銷。被撤銷的申請,交易系統將自動解除對交易商相應的款項或產品數量的鎖定。
第十五條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對交易事項達成一致時,交易系統將自動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電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
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同時,系統將相對應的資金從買方交易賬戶劃轉至賣方交易賬戶。
第十七條 參與本中心“摘掛牌成交”,即視為認可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文化藝術品掛牌、鑒定、評估、倉儲、保險、物流等服務。
第十八條 關于結算、風險控制等管理辦法,詳見本中心相關業務規則。
第十九條 交易商須對自身的交易賬戶安全負責,妥善保管賬戶、密碼、證件號、手機號等重要信息。任何通過交易商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和資金操作的行為,均視為交易商的獨立行為,該行為由交易商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本中心不承擔交易、交收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交易商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
第二十一條 交易商買賣產品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本中心交納交易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本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本中心將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或作出相應的政策、辦法、規則、實施細則、補充規定、具體意見和解答。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平臺可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規則調整,并有權要求各參與方配合采取相應措施,因各參與方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具體規則見本中心官方網站公示,本辦法的修訂權、解釋權歸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