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國際文化藝術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交易行為,維護本中心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商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凡參與本中心交易的注冊交易商或其服務機構、結算銀行、鑒評機構、倉儲機構、物流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都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中心組織的所有交易項目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 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商參與本中心交易須本著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精神,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中心的業務規則,自愿承擔交易產生的風險。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平臺
第六條 本中心是交易管理及服務機構,為交易提供場所、規則及設施。 本中心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中心的交易規則、管理辦法、其他相關規定,對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本中心不作為買方、買方代理或賣方、賣方代理參與產品交易,不承擔交易的法律后果。電子交易平臺由交易系統、網絡客戶端及相關通信系統等組成。用戶應到本中心指定的官方網站/APP等下載交易軟件。因用戶通過其他網站/APP等提供的鏈接登錄個人帳戶、下載交易軟件而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
第八條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中心交易系統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 本中心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交易商推薦產品或進行投資引導,禁止任何干涉交易商自主交易的行為。
第二節 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十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遵守本中心的相關規定,經本中心核準,具備從事文化藝術品及相關形態產品交易相關的服務資質,為場內業務提供法律、審計、鑒定、溯源、評估、登記、保管、數字化、運輸、擔保、保險、質押融資等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
第十一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鑒定評估機構、登記溯源機構、文化科技公司、文物修復公司、倉儲保管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
第十二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
(二)具備相關行業管理規定的執業資質、經營范圍和從業人員資格等條件;
(三)認可并遵守本中心各項業務管理規定;
(四)本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如違反本中心有關規定,本中心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下列處分:
(一)責令改正;
(二)公開批評,記入誠信檔案;
(三)取消相應資格;
(四)本中心確定的其他懲罰措施。
第三節 交易商
第十四條 交易商是指依程序在本中心注冊并簽訂用戶協議,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與監督,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 自然人交易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至7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
(二)對文化藝術品投資市場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具有一定市場投資經驗;
(三)對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四)有一定的互聯網、計算機操作能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交易活動;
(五)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機構交易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內外各類正常運營的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法律法規、本中心交易商管理規定以及相應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資的情形;
(二)對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三)了解文化藝術品投資風險,已履行完畢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
(四)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節 交易商注冊
第十七條 本中心交易商實行實名制。
第十八條 參與本中心交易的人士,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申請成為本中心交易商,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參與本中心交易的人士,應仔細閱讀并與本中心書面或在線簽署《用戶開戶協議》。
第二十條 交易商簽訂《風險揭示書》,即視為已仔細閱讀風險揭示書,知悉并自愿承擔交易帶來的風險,包括法律、政策風險、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一條 注冊成為本中心交易商,即視為已閱讀理解并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風險管理制度等規定;知曉并同意委托本中心或與本中心合作的倉儲公司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已完成交割但未提取的產品的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事宜,自愿遵守本中心或合作倉儲公司關于產品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交易商享有對交易信息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基本情況、掛牌上市過程中公開的重要信息、交易過程中公開的相關信息等。
第二十三條 交易商參與交易前應充分了解市場信息及掛牌上市產品的實際狀況,包括但不限于產品的作者/廠家、工藝技法、特點、尺寸、樣式、質量、存儲方式、瑕疵等以及本中心或第三方服務機構關于產品倉儲、鑒定標準等。
第二十四條 交易商應對自身的交易行為負責,自擔風險。交易商購買并持有產品即成為該產品的持有人,享有相應產品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交易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業務規則和與本中心簽訂的各項協議;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本中心的管理與監督;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和本中心的商業聲譽。
第二十六條 交易商應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或機構應承擔的各項稅收。
第五節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根據交易商提交的資料,為交易商建立一個對應的電子交易賬戶,該交易賬戶為其對應持有產品的電子賬簿。交易商應當保證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第二十八條 交易商同意本中心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請和電子合同結算每一筆交易,包括劃撥資金、支付交易費用和調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九條 交易商必須在本中心指定的銀行開設交易賬戶對應的銀行資金賬戶。
第三十條 交易商的資金可以在交易賬戶和銀行資金賬戶間自由劃撥,費用自理。本中心對于資金劃撥有監管的責任和權利,對于資金監管導致的資金劃撥延遲,交易商需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后果。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交易商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提供虛假信息、不及時更新重大變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可凍結其交易賬戶,并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的交易商,本中心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認定交易無效、終止交易商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交易時間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不作順延。
第三十四條 產品公告另有規定的,交易時間按公告為準。
第三十五條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和發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全部或部分產品交易時間。
第二節 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條 交易商之間可以采用“協議成交”、“拍賣成交”、“摘掛牌(專場)成交”、“商城成交”、“拼團成交”等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交易。
第三十七條 “協議成交”是指文化藝術品買賣雙方線下或線上達成協議價格后,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完成交易,約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協議成交的詳細交易規則見《協議成交交易規則(試行)》。
第三十八條 “拍賣成交”是指文化藝術品買賣雙方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以拍賣方式達成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本中心拍賣有“英式拍”和“荷式拍”兩種!坝⑹脚摹笔侵冈谧袷乇局行慕灰滓巹t的前提下,競拍者由低向高喊價,以規定時間內價高者得而成交的一種交易方式!昂墒脚摹笔侵冈谧袷乇局行慕灰滓巹t前提下,拍賣者由高向低喊價,以規定時間內首個應價者中拍而成交的一種交易方式。拍賣成交的詳細交易規則見《拍賣成交交易規則(試行)》。
第三十九條 “摘掛牌(專場)成交”是指文化藝術品買賣雙方通過本中心文化藝術品掛牌交易專場,將文化藝術品的出售意向和購買意向進行掛牌集中展示比價,由對手方手動摘牌完成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 摘掛牌(專場)成交的詳細交易規則見《摘掛牌成交交易規則(試行)》。
第四十條 “商城成交” 是指文化藝術品賣方在線上商城中以固定價格出售文化藝術品,由買方按固定價格購買成交或議價成交。
第四十一條 “拼團成交”是指文化藝術品賣方采取集約的方式出售文化藝術品,由買方拼團采購。
第四十二條 依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四十三條 交易參與各方應當保證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第三節 電子合同
第四十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對交易事項達成一致時,交易系統將自動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電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
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將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同時,系統將對應的資金從買方交易賬戶劃轉至賣方交易賬戶。
第四十五條 交易申請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成交,系統都會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
第四十六條 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編號、交易品種名稱、產品代碼、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計價單位、交易時間、交易服務費等。
第四十七條 電子合同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四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中心研究認定后,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對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權宣布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四節 清算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中心負責辦理交易登記清算業務,并根據海南省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清算銀行的相關規定對交易商參與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結算,具體登記結算規則由本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交易商交易資金由本中心指定的清算銀行及海南省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第三方存管。海南省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根據本中心交易系統提供的交易數據及交易商的資金劃撥指令執行結算。
第五十一條 本中心的登記結算部門對交易商交易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如交易商在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本中心可以對違規交易賬戶采取限制使用、注銷等處置措施。
第五節 風險控制
第五十二條 本中心在摘掛牌成交交易中對產品交易實行價格波動限制,產品掛牌交易首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30%,次日起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10%。當日有效價格范圍的計算方法為:當日參照價格×(1±日價格波動幅度)。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根據市場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產品的日價格波動幅度。
第五十三條 本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交易商、第三方服務機構等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暫;蛳拗平灰住⒄J定交易無效、限制出金、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以控制風險。
第五十四條 本中心具體風險管理辦法詳見《風險管理規則(試行)》。
第六節 交收
第五十五條 交易商發起提貨時,應向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倉儲公司辦理預約申請。
第五十六條 如產品保管方為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倉儲公司,辦理提貨時,交易商不得就產品的質量、數量、包裝等問題向本中心主張任何權益。本中心有義務協助交易商處理托管提貨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第五十七條 交易商自愿遵守第三方倉儲公司關于產品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然人交易商辦理提貨時所需的材料:“產品提貨單/碼”、交易商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機構交易商辦理提貨時所需的材料:“產品提貨單/碼”、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機構提貨授權委托書(蓋章)、受托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第五十九條 本所不承擔文化藝術收藏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會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
第六十條 具體交收細則詳見本中心相關制度。
第七節 停牌復牌
第六十一條 停牌是指本中心暫停產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護交易商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對特定產品采取臨時停牌的風險控制措施。根據交易情況,本中心可以調整臨時停牌產品的復牌時間。
第六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本中心可以對產品采取長期停牌、臨時停牌、延長交易時間間隔等措施。
(一)產品被法院凍結查封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
(二)相關產品有重大信息公布,且其可能或者已經對產品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三)公共傳媒中出現相關產品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且其可能或者已經對產品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四)產品的交易商、服務機構等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
(五)其他情形詳見本中心《風險管理規則(試行)》。
第六十四條 本中心決定對產品采取長期停牌、臨時停牌、延長交易時間間隔等措施的,本中心將予以公告,并根據情況決定復牌時間。
第六十五條 技術性停牌是指由于本中心系統軟件突發性問題,硬件突發性故障,運營商提供網絡異常,地震、火災、海嘯、臺風等不可抗力原因,影響市場中產品正常交易的,本中心對受到影響的已上市產品進行的停牌操作。由于技術性停牌對交易商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十六條 除上述規定外,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護交易商的利益,本中心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特定產品的長期停牌、臨時停牌與復牌事宜。
第八節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條 本中心將通過系統、網站或指定媒體發布即時行情和相關的行業新聞等輔助信息。對于已經公開發出的信息均視為有效送達。
第六十八條 交易商與第三方服務機構均不得泄露在從事相關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不得發布虛假、帶有誤導性質或重大遺漏的信息。
第六十九條 本中心網站提供的有關評論、市場分析和產品報告信息等僅供參考。
第七十條 本中心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中心所有,未經本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第七十一條 經本中心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將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傳播。
第七十二條 取得本中心授權的機構和個人,如轉載信息,應確保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三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輔助信息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九節 指數
第七十四條 本中心會根據市場情況編制綜合指數、分類指數等產品指數,以反映產品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產品價格的變動和走勢,以方便交易商根據指數的走勢圖進行較為客觀的趨勢分析、形態分析和周期理論分析等,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第七十五條 產品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十六條 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中心另行規定。
第十節 交易期限
第七十七條 本中心掛牌產品有交易期限的將在交易公告中注明,交易期限一般為期3年。
第七十八條 交易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交易商可向本中心申請延長一個交易期限,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延長交易期限。
第七十九條 交易期限屆滿,產品停牌后進入正常交割程序。根據產品的性質和特征,退市程序可以采用實物交割、回購等方式進行,具體方案以公告為準。
第八十條 如交易期限屆滿后延長交易期限的,本中心將作出公告載明延長交易期限。新交易期限屆滿后,按照本辦法執行退市。
第十一節 市場管理
第八十一條 市場,指本中心設立的產品交易市場。
第八十二條 本中心對交易行為進行管理與監督,參與者應當予以配合。本中心有權要求相關交易商或服務機構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于違反本中心規則、管理規定的行為,本中心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終止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本中心將提交相關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八十三條 交易商應注意網絡安全防護,定期更改密碼,防止賬號密碼泄露,保證個人信息安全。因用戶賬戶丟失或泄露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章 退市
第八十四條 單一產品的全部交易商要求該產品退市時,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收到申請后對該產品進行停牌操作;退市申請審核通過后,該產品正常退市。
第八十五條 交易期限屆滿后不再延長交易期限的或交易期限屆滿后延長交易期限再次屆滿的,產品正常退市。
第八十六條 本中心對于交易非常不活躍的產品,或有較大爭議的產品,視情況啟動退市流程。
第八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正常退市:
(一)產品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對其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且這種影響確定而不可逆轉;
(二)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條 產品非正常退市后,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中心代交易商向保險機構索賠,保險機構賠付后,賠償款由本中心按產品退市時交易商所持比例支付給交易商。
第八十九條 產品達到退市條件的,本中心及時發布產品退市公告。產品退市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退市的產品種類、簡稱、代碼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退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退市后相關處理事項;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交易糾紛解決
第九十條 因在本中心交易引起的或與本中心交易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由相關各方積極協商處理,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本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第六章 交易費用
第九十一條 交易商買賣產品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本中心交納交易費用。
第九十二條 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本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 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七章 系統維護
第九十四條 本中心可根據需要進行系統維護、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并有權要求交易商配合本中心采取相應措施。因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十五條 本中心會及時公告系統維護、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的時間。
第八章 免責聲明
第九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不承擔連帶責任:
(一)由于流轉標的物權屬、瑕疵、可能存在的糾紛等不可預料問題造成損失的;
(二)由于交易商填寫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未及時關注本中心發布的與買賣相關的信息及公告,造成損失的;
(三)因交易商自身的終端設備和網絡異常、因自身終端設備的時間與本中心平臺系統的時間不符、將個人密碼告知他人或與他人共享交易賬戶等情形造成損失的;
(四)由于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入侵、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電力故障、線路設備故障等導致業務暫停的;
(五)因政策法律法規調整、自然災害、罷工罷市、疫情、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造成個人資料泄露、丟失、被盜用或篡改;造成需暫停、取消本中心的相關業務;造成資產滅失、損毀、品相差異和質量爭議、流轉價差等而導致交易商損失的。
第九十七條 當交易市場出現第九十六條所述異常情況或本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本中心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全部/部分交易無效。當本中心決定采取措施后,將在第一時間內予以通知或公告。由于在市場異常情況下采取相應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本中心將根據交易業務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補充規定、具體意見、解答等。
第九十九條 本中心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的與本規則相關的補充規則、協議、公告,為本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交易商繼續參與交易,視為同意相關補充。
第一百條 本規則的最終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中心所有。本規則若有修改,本中心將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