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國際文化藝術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拍賣成交業務(以下簡稱“拍賣成交”),保障交易商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本中心《交易規則(試行)》等管理制度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拍賣成交”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三條 交易商在參與交易前應當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制定并公布的交易規則、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細則、公告、通知等文件,充分認識和自愿承擔交易的相關風險。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條 “拍賣成交”共有兩種交易形式,英式拍賣與荷式拍賣。
第五條 英式拍賣方可持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倉儲公司出具的倉單進行掛牌拍賣。拍賣方設置本場拍品的最低期望價格、加減價幅度及買方參拍的入場額度等,競拍者由低向高喊價,最終以規定時間內出價最高者為買方確認成交,成交后買方支付貨款、賣方過戶倉單,雙方完成交易和交收。拍賣結束前如有其它買方出價則結拍時間順延。本中心有權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調整順延時間和順延次數。
第六條 荷式拍賣方可持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倉儲公司出具的倉單進行掛牌拍賣,拍賣方設置本場拍品的最高期望價格、加減價幅度及買方參拍的入場額度等,在規定時間內由賣方將價格由高到低降價競買,最終以規定時間內首個應價者為買方確認成交,成交后買方支付貨款、賣方過戶倉單,雙方完成交易和交收。
第七條 拍賣成交后,若買方拒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貨款支付,或賣方拒絕在5個工作日內將藝術品進行物權轉移,則視為違約,本中心將對此單交易進行異議處理。
第八條 若拍賣時雙方已約定開票,則在拍賣成交后賣方須開具合法的稅票給買方。買方收到發票并驗票無誤后,本次拍賣才能確認為交易、交收完成。
第九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對交易事項達成一致時,交易系統將自動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電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
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同時,系統將相對應的資金從買方交易賬戶劃轉至賣方交易賬戶。
第十條 參與本中心“拍賣成交”,即視為認可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文化藝術品掛牌、鑒定、評估、倉儲、保險、物流等服務。
第十一條 關于結算、風險控制等管理辦法,詳見本中心相關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 交易商須對自身的交易賬戶安全負責,妥善保管賬戶、密碼、證件號、手機號等重要信息。任何通過交易商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和資金操作的行為,均視為交易商的獨立行為,該行為由交易商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本中心不承擔交易、交收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交易商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
第十四條 交易商買賣產品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本中心交納交易費用。
第十五條 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本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交易方之間發生爭議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本中心申請協助協商。若協商不成,提交本中心指定仲裁機構解決。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本中心將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或作出相應的政策、辦法、規則、實施細則、補充規定、具體意見和解答。
第十八條 本中心平臺可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規則調整,并有權要求各參與方配合采取相應措施,因各參與方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具體規則見本中心官方網站公示,本辦法的修訂權、解釋權歸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