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發行的紙幣
我在收藏紙幣的過程中,常常發現民國初期一些銀行發行的紙幣上印有中英文字和阿拉伯號碼。其中以中國銀行發行的紙幣為多。望文品味,那些文字和號碼似乎與鈔票毫無關系。那么,為什么紙幣上要印上這些文字?作用如何呢?對于這些問題,我曾百思不得其解,我問過一些集紙幣的朋友,他們回答很簡單:“管他呢!”但我始終不死心,總想弄個水落石出。
2002年,時任中國錢幣協會秘書長的戴志強先生知道我喜愛收藏紙幣,就送給我一套《中國歷代貨幣大系·民國時期國家銀行地方銀行紙幣》卷(9),這一來,我可開了眼界:上面不僅有我平時難見的紙幣圖樣,而且還有一些紙幣專論。其中陳則平先生撰寫的《中國銀行的地名券和暗記券》令我茅塞頓開,幫我解開了紙幣上為什么印有中英文字的謎。
民國初期,中國銀行行使的是中央銀行的職能,有貨幣發行權。當時很多小銀行和錢莊沒有紙幣發行權,為了擴大業務,他們與發鈔行訂立協議,按一定條件向發鈔行領用一定數量的兌換券,并在兌換券上加印暗記,表明此鈔系由某銀行、錢莊領用,然后向市面發行。按當時規定,暗記券不管出自誰手,對外仍由發鈔行負責兌現。發鈔行兌進的暗記券再按不同暗記,分別整理后通知有關領券行、莊以現金兌回,再對外發行。這種領用貨幣制度(領券制度),首先由中國銀行開辦,實為中國獨創的一種貨幣發行的管理制度。
紙幣上的中英文暗記是很有意思的。不了解內情的人看到這些暗記,常常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所謂暗記,實際上是領用行、莊特定的代號。如當時的福康錢莊領用的鈔票,就加印上“福”字;滋豐錢莊領用的鈔票,就加印上“滋”字。這種作法為發鈔行進行貨幣管理提供了方便。
領券制度初始于民國初年,1914年,北洋政府財政部規定:“各省官銀錢行號、官商合辦之銀錢行號及發行紙幣之商辦銀錢行號內尚未發行之鈔票,暨印票、印版、戳記,均須交由監理官會同封存保管,非奉財政部的命令,不得開封行用。”為了強化中國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職能,北洋政府規定,除中國銀行外,任何新設的官商銀錢行號,均不得發行紙幣。對于經財政部批準可以發行紙幣的銀錢行號,也提出了種種限制,與此同時,財政部令中國銀行制定《領用兌換券辦法》,迫使原發鈔行領用中國銀行券,以代替自己發行的貨幣。北洋政府這種做法,意在通過以上手段解決濫發紙幣造成的金融危機,達到逐漸統一貨幣的目的。
據陳則平先生介紹,最先向中國銀行申請領用兌換券的是浙江地方實業銀行。隨后,浙江興業銀行也與中國銀行訂立了領用兌換券合同。由于以上兩項合同,現金準備僅六成,而且存入中國銀行的準備金還可以得到年利率二厘半的利息,對領券行十分有利,于是其它行紛紛效仿。沒過多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孚商業銀行也獲得了領券的許可。但由于中國銀行對采用暗記券方式領用兌換券的做法,限制越來越嚴,而且逐步取消了優惠條件,致使與中國銀行簽有領用合同的銀行、錢莊并不多。據當時統計,在上海,到1924年6月2日止,與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簽訂領券合同的銀行、錢莊只有22家,領券總額為614萬元。
1932年中日“淞滬戰役”后,上海局勢緊張。中國銀行采取穩健貨幣發行的做法,減少貨幣發行,對領券行也從嚴控制,因而領券金額與比例日趨減少。
除了商業銀行和錢莊領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兌換券外,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在總管理處指示下,也于1935年8月向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領用兌換券500萬元,并在紙幣上印有“TN”暗記,使用于隴海、平漢鐵路沿線一帶。
1935年11月,國民黨政府實行法幣政策后,相對的統一了貨幣發行,由于鈔券與銀本位脫鉤,并停止兌現,致使加印暗記的領券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于是暗記券自然地退出了歷史舞臺。
在這里還有一點要說及的,在中國銀行推行領券制度的同時,中央銀行及中國墾業、中國農工、浙江興業、農商、中國實業、四明等較大的銀行也各自推行過領用券制度,這在我們大家收藏的紙幣上都留下了歷史的烙印。當然,最有影響的暗記券還是非中國銀行的莫屬。
中國獨創的領用暗記券制度是中國的特色,是當時社會的產物。它對于推廣紙幣以代替銀幣,改變舊中國紙幣發行權混亂的狀況,擴大中國銀行的發行陣地,抵制外鈔對中國資源的掠奪,還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的。 王敬東
來源:金融時報-金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