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2日 中國人民銀行)
自1994年1月1日我國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后,目前還有少量外匯兌換券在市場流通。為了便于境內機構和境外來華人員在結算、支付中統一使用人民幣,現就外匯兌換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兌換公告如下:
一、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外匯兌換券仍可以流通使用,或按本公告的規定兌換成外匯或人民幣。
二、從1995年1月1日起,外匯兌換券停止在市場上流通,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境內居民個人均不得再用外匯兌換券標價、收付、結算。
三、境內機構持有的外匯兌換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匯率折成美元,并按結匯當日銀行公布的匯率結匯。
四、外商投資企業持有的外匯兌換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可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匯率兌換美元,并存入其外匯帳戶。
五、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持有的外匯兌換券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可以憑本人護照或有效身份證件,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匯率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如兌換其他幣種的外匯,須持原外匯兌換水單。
六、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已攜帶出境的外匯兌換券,可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到當地中國銀行,按我國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匯率兌換美元,或到與中國銀行有代理關系的銀行辦理托收。
七、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匯兌換券,允許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官方匯率折成美元,并按兌換當日銀行公布的匯率兌換成人民幣。
八、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外匯兌換券持有者可以到各銀行指定的外匯券兌換點兌換;1995年1月1日以后只能到中國銀行兌換,中國銀行兌換期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
九、各銀行指定的外匯兌換點,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拒絕兌入客戶的外匯兌換券,并要積極做好回收外匯兌換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