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卡余額觸動各方"神經"《電信法》有望"治本" |
發布日期:2004-9-14 20:13: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作者:羅斌 冷淑華 來源:通信產業報
爭議頗多的電話卡余額問題久懸未決,從而成為電信運營“木桶”中的短板。“在新《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曾有意見提出在《合同法》分則中增列電信服務合同。鑒于未來出臺的《電信法》可對此做出規定,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未予確定。”社科院商法專家劉俊海,對記者坦陳。
短木板
信息產業部清算司的官員近日向《通信產業報》訴苦:“我們肯定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的,但是目前運營商的意見和消費者的意見差距很大,我們也只能一次次召開協調會,目前這個問題處在討論當中,還沒有定論。”
這位官員所說的問題,正是“電話卡余額”問題。這個問題的確讓監管部門有些頭疼。在不久前閉幕的全國政協大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方廷鈺上交的提案是《關于電話卡有效期后余額處理的建議》。一周前,在北京市“消協”公布的十大不誠信行為中,電話卡余額問題被赫然形容為“霸王條款”。而更添莫名煩惱的是,在中國“消協”進行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時,電話卡余額問題再次名列其中。
最尖銳的矛盾焦點,來自201校園電話和各種IP卡搭配使用的被取消。全國政協委員方廷鈺在接受《通信產業報》采訪時說:“學生手上有不少的余額沒有用掉,眼看著過期就要作廢。”其實,用來搭配使用的絕大部分IP電話卡自身,也有過期作廢的規定。
早在2000年9月25日,一次國務院新聞辦記者招待會上,中國電信老總周德強即表示,將盡快解決用戶反映較大的電話卡余額問題。
舊事重提是為了引證,一方面詰責頗多,一方面懸而未決,遂成為一次次協調會召開的直接原因。坊間的持續積怨,終將這個隱患壓蝕成一塊運營短木板。
是“債”還是“合同”?
電話卡余額的法律問題并非不辯就明,爭辯來自關于電話卡的法學原理。業界曾有觀點提出,電話卡的法律本質是“債”,無論債權、債務都有期限性,而設置有效期是符合“債”的期限性法學理論。
對于用戶與運營商因為電話卡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劉俊海向記者解釋到:“電話磁卡持有人(用戶)與電話磁卡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電信服務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用戶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電信服務的接受者,有義務對其接受的電信服務支付代價;電信公司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電信服務的提供者,有義務按照約定提供電信服務。”
中國“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陳劍對《通信產業報》說:“電話卡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不同于別的合同,首先它是預付費的,其次它是分次履行義務,分次享受權利的。合同法里對于這種格式條款,有相關的要求和規定,要求公平合理,還應有提醒對方的義務,如果存在歧異,要從有利于消費者的角度出發。”這個解釋回答了如何評價和保證“約定”的公正。
“發行電話磁卡的電信公司拒絕或者怠于繼續如約提供電信服務,是一種違約行為,除非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至于電信公司違約的主觀態度是否有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在所不問。”劉俊海的語氣十分堅定。
矛盾如何化解
據知情人士透露,在相關的協調會上運營商的解釋主要有兩個方面,操作成本和稅收問題。“每張卡都交了稅,要退卡,稅收費用怎么給消費者算?”該人士對記者說。
全國政協委員方廷鈺則對《通信產業報》說:“首先得允許退卡,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另外可以適當考慮延長電話卡的有效期”。在方廷鈺的提案中,已擬出兩個建議:信息產業部要加強監管力度,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嚴查電信領域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和有失公平的行規,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國家發改委、國資委、信息產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共同參與研究,早日出臺電信卡有效期后的余額處理辦法。
關于電信服務,監管部門實際是一直從消費者角度出發。在上月19日電信運營商座談會上,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局長蘇金生明確指出:“各電信公司都要高度重視服務質量,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實際上,維持用戶與運營商之間的公正秩序,正是監管部門的天職。劉俊海說:“與電信運營商相比,絕大多數消費者在經濟實力上處于劣勢地位,在信息獲取上也處于劣勢,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公開、公平,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
有關法律其實已經劃定了解決的框架。《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即便是電信服務這種無名合同,也應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劉俊海對記者說。劉所稱其他法律,無疑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關于矛盾的具體化解方式,劉俊海向《通信產業報》提供了以下三種形式:繼續按照約定向電話磁卡持有人提供電信服務;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為電話磁卡持有人更換IC電話卡或者其他與原來的電話磁卡大致等值的電信服務;賠償損失。
劉俊海說:“如果電話磁卡持有人不愿意繼續接受電信公司提供的電信服務,也不愿更換IC電話卡,那么電信公司應當及時向電話磁卡持有人返還電話磁卡票面金額。如果電話磁卡尚未使用,則返還磁卡票面金額,如果已經開始使用,則應扣除持卡人實際消費的金額及其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劉俊海強調到:“電信公司究竟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應當由電信公司多上‘幾道菜’,由廣大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做出合理選擇,電信公司不得單方限制,只上‘一道菜’,電信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絕不僅限于以上三種形式。”
《電信法》將成最終裁判
“關于電信服務,尚未在《合同法》中將其規定為有名合同,是為了在立法技術上,為將來的《電信法》騰出空間。”劉俊海對《通信產業報》講。
記者了解到,《電信法(草稿)》目前一共分為十四章,而用戶權益保護在第六章被獨立列出。在這個《電信法(草稿)》中,不僅以專章形式對電信用戶權益保護做了規定,還明確了電信用戶享有的權利和電信運營企業應承擔的義務,確定了電信服務經營者和電信用戶在服務過程中的具體關系。針對電信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該草案還進行了專門規定,為用戶依法維護合法權利提供了直接依據。
據媒體報道,《電信法》有望在2005年出臺。目前最大的疑問是,在《電信法》出臺之前,電話卡余額問題是否有一個妥善的過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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