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武高漢 轉自: 人民網-市場報
電信卡過期余額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中消協曾于去年7月就此進行了公開點評。但至今退還卡內余額的阻力依然很大,消費者有權要求轉存、退還過期電信卡內的余額。
電信卡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著購卡人與電信企業之間訂立的一種電信服務合同。其形式是證券,實質就是合同。因此,有關電信卡糾紛應適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提供服務的規定。
電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預付費合同。電信卡上標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在有效期內,每次通話單獨結算,并從卡內總金額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就持卡消費者而言,對于已享受的服務可從預付款中扣除相應費用;對于未享受的服務則無付費義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額,則要承擔返還義務。經營者隨意侵吞卡內余額構成不當得利。
電信卡上載明的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作為格式條款的擬定者,電信企業必須遵循以下法律規定:一是按照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二是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對方要求履行說明義務;三是雙方對某條款的理解產生歧義時,應按有利于消費者的精神進行解釋;四是不得以格式條款免除其義務、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否則,該條款無效。在這種“電信卡過期余額不退”的行業慣例面前,消費者已被剝奪了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權利,不能由此推定其購卡就是對該條款的同意。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和消費者主動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推定他人“放棄號碼和所封存的余額”,是逃避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
電信卡打折的經營風險不得轉嫁給消費者。電信卡打折銷售是電信市場自身運行不規范、電信運營商相互競爭的結果,其風險理應由經營者承擔,而不能轉嫁給消費者,更不能以此為由拒退余額。在實踐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標注打折印記等方式,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電信卡余額不退”并非國際慣例。據中消協向部分國外消費者保護組織調查了解,在電信卡問題上,有些國家根本不設置有效期,有些國家允許通過其它方式消費卡內余額,對此并未形成所謂國際慣例。
電信卡到期后,服務的終止與卡內余額的歸屬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如果消費者要求退還卡內余額,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續費,電信運營商應扣除相應成本后歸還給消費者,或采取經消費者同意的其它方案。如果消費者愿意轉存,電信運營商應予同意,并不附帶顯失公平的限制條件。
(作者為中消協副秘書長)
《市場報》 (2004年09月07日 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