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拍賣導報2004年9月9日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楊先龍對國家郵政局的答復明確表示不滿,認為銷毀郵票只是治標,體制改革才是治本。他特別提出——
前不久,國家郵政局對今年兩會期間楊先龍等30多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認真解決國家郵資票品長期深幅打折問題的議案》進行了答復(本報8月19日獨家報道)。在進行深入研究之后,楊先龍代表最近對這份答復明確表示不滿,并再次要求國家郵政局從根本上改革郵票發行體制。他還強調,對郵票長期打折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據了解,楊先龍代表對國家郵政局的答復進行了書面回復。這份回復中提到幾個月來郵政部門為了落實人大代表議案,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于4月份將1992年至2001年的郵票全部封庫,并從6月25日開始銷毀約面值30億元的封庫郵票。此次銷毀,態度是積極的,措施是得當的,力度也是比較大的,一些打折票的價格也開始回升。銷毀郵票的措施,是對全國人大代表部分建議的積極回應,同時也受到廣大郵票消費者的歡迎。但是,從目前情況看,銷毀郵票的措施并沒有消滅郵票打折,1992年至2001年的大多數郵票仍然處于打折的狀況,如1997年的《香港回歸》金箔小型張發售價為120元,目前仍在30元左右,不到發售價的30%,還有一些重大政治題材的郵票還在打折。所以,郵票消費者的利益仍然受到極大的損害。出現這種情況,是郵政部門和集郵公司前些年超量發行郵票,與民爭利的結果,也是郵票發行體制改革滯后的結果。
楊先龍代表認為,為了解決郵票仍然大面積打折的問題,郵政部門應當標本兼治。銷毀郵票是治標,體制改革是治本。為此,楊先龍代表在書面回復中再次提出五項建議:
首先,應重視30多位人大代表議案中的第一項建議,即從根本上改革郵票發行體制,解決政企不分的問題,紀念郵票、特種郵票的發行權應當回歸郵政窗口。集郵公司只是一個企業,企業沒有郵票發行權,因此,集郵公司是不能發行郵票的。現在,集郵公司實際上掌握了郵票的發行權,同時又搞經營,成為官商一體的企業,全力與民爭利,這是郵票打折的根本原因,要治理郵票打折,就應當對這種政企不分的體制進行改革。對這條建議,郵政部門至今沒有回應。
第二,郵票是郵資憑證,所有的郵件都應當可以貼用郵票,但特快專遞現在還不能貼用郵票。特快專遞的根本屬性還是信件,因此,特快專遞郵件也必須要貼用郵票。郵件是面向全球的,貼上中國郵票也是向全世界宣傳中國人民多姿多彩的生活和中國的大好河山。
第三,按國際慣例,超過發行期的郵票都應當銷毀。目前的銷毀是不徹底的,只銷毀1992年至2001年的郵票,還有大量超過發行期的郵票沒有銷毀。銷毀郵票的品種及數量也應當公布,增加銷毀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暗箱操作違反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郵政系統要加強隊伍建設,上下政令要暢通,紀律要嚴明,不能各行其是。如包裹貼用郵票的通告精神,在一些地方就不能得到實施,這個問題目前已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又如出售期內的紀特郵票,地方公司隨意加一個冊子,就可高于郵票面值百分之幾十甚至上倍或幾倍出售,少數人借機牟取私利等等。
楊先龍代表還特別提出,對郵政工作人員的失職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受損的,應該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法律的責任。要在郵政系統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郵政法》第39條明確規定:“郵政工作人員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的,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給予行政處分。郵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郵票長期打折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也應當追究有關郵政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楊先龍代表在回復的最后指出,由于郵票還在大面積打折,政企分開的體制改革還沒有動靜。因此,代表們對該議案總的辦理情況是不滿意的。如果郵票打折問題長期得不到根本解決,郵政形象和信譽將受到嚴重損害,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在郵政系統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那還談什么“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呢?
據了解,這份人大代表的回復已同時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議案督辦室和國務院辦公廳議案督辦室。按照有關規定,在明年3月以前,以上兩部門將督辦這一議案。人大代表如果對議案辦理的結果仍然感到不滿,可以繼續提出議案、質詢案直至罷免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