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遏制郵市投機炒新的四點建議 成 光 |
發布日期:2005-1-23 9:56: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對遏制郵市投機炒新的四點建議 成 光
回顧2004年郵市的運行軌跡,我們可以看到,投機炒新行為依然如故,雖然國家郵政管理層也曾出重拳整治“違規”行為,三令五申不準高于或低于郵票面值(或者發行價格)炒作發行期內的新郵;也曾采取“破版銷售”的辦法,試圖遏制地方違規公司與郵市“二傳手”們相互勾結進行的投機炒作行為。但是,投機炒新之風不僅沒有收斂,反而越演越烈,廣大郵人對此無不感到深惡痛絕。
投機炒新行為,表面上雖然紅紅火火,但是,它助長了地方郵政部門的一些“違規公司”的違規經營和腐敗行為,損害了國家郵政的整體利益和廣大集郵者、投資者的正當利益,而真正從其中謀得不正當“好處”的,是一些地方違規集郵公司和與這些公司有說不清關系的中間商(二傳手)。更為嚴重的是,投機炒新對集郵活動、對郵市的健康發展所產生的“殺傷力”是巨大的。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最近,國家郵政局郵資票品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士在有關會議上,就再三強調“炒作對集郵者不利,對郵政不利,也對集郵市場不利”。并特別懇請市場人士,“不要搞資金運作,投機炒新”。為了抑制市場炒新行為,2005年,國家郵政又徹底取消了“大小版并舉”的發行方式,允許廣大郵人預訂版票等等。這些措施無疑會對投機炒新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僅有這些措施還不行,還必須建立起遏制郵市投機炒新的政策法規,才能達到治本的目的。
為此,筆者就如何建立遏制郵市投機炒新的政策法規體系問題,提出以下四點具體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遏制投機炒新的政策法規體系。首先,國家郵政部門要切實按照2004年3月全國人大十屆二次會議上,楊先龍等30多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中的7條措施進行整改;同時,要認真進行自上而下的管理體制改革,在郵票的發行、銷售工作中切實實行“政、企”分離,在“政、企”分離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遏制投機炒新的政策法規體系。
二、嚴格加強市場監管,認真執行國家郵政部門《關于郵資憑證發行問題的若千規定(試行)》中的關于新紀、特郵票發行、銷售的規定:“郵資憑證中的紀念郵資憑證、特種郵資憑證在郵政窗口的出售期內為一年(后來修改為6個月),在出售期內的紀、特郵票及其他郵資憑證必須按面值或規定的售價出售,不得加價或降價。”依法采取果斷的措施,聯合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懲郵市上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從當月發行的新紀、特郵票開始,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對在新郵票6個月的發行期內不按照面值或規定的售價出售的當事人給以嚴肅的經濟處罰,對舉報屬實者給于獎勵。
三、加強郵政內部管理,除了教育各級郵票公司員工要識大體、顧全局,嚴禁違規、違紀經營外,還要完善對地方集郵公司內部財務結算制度。當前,應該立即廢止80%的結算制度,對各地郵票公司嚴格執行按預訂的郵票面值100%的現金結算制度;同時,對各級郵票公司用于開發集郵品申請的新郵票也要按照面值的100%實行現金結算制度。對于各級郵票公司在新郵票銷售中和集郵品開發中實現的利潤,由國家郵政或省級郵政部門通過另外的財務結算渠道返還,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制度,任何單位決不允許拖欠國家郵政局的新郵票款。
四、新紀、特郵票發行時,應做到預定與零售相結合,就是在保證預訂戶購買的同時,確保在全國郵政的營業窗口向社會公開出售,新紀特郵票在6個月的發行期內,不公布發行量。但是,超過發行期后,對各級郵政系統庫存、沒有銷售出去的郵票,統一回收上繳到省級郵政,然后統一組織銷毀,再正式公布某套郵票的發行數量(也可以叫實際出售數量)。各地方集郵業務部門和郵商在發行期過后可以自行定價、出售各種郵票。此種銷售機制改變了過去只由集郵公司獨家經營的機制,可以增加各種經營機構,大幅度擴大郵票的銷售及影響,從而增加國家郵政部門的郵票發行收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果能夠采用上述四種辦法,就可以徹底消除投機炒作、提前出售、硬性搭配等久拖不決的難題,一個公平透明、講究信譽、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與機制的、健康的集郵市場必將展現在我們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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