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郵資票品管理司司長劉建輝最近在媒體上說:“真正的集郵者將集郵做為一種愛好和樂趣,而不是以投資和保值增值為目的。由于近20年來新聞宣傳的誤導,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為‘炒作郵票可以攢錢’,把集郵活動變味成投資”。
這表明,中國郵政站在官方立場上支持了反對“郵票投資”說的觀點,確認任何“郵票投資”是很不正常的,投資使集郵變味。
但筆者認為,郵政無權說郵票不是投資品種,因為郵票是商品,又是有價證券,其是否可以投資,完全要看其是否有價值!而不是劉建輝說的所謂“真正的集郵者”將集郵做為一種愛好和樂趣,而不是以投資和保值增值為目的。
劉建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還明確表示,“郵票本身只是郵資憑證,它的第一功能是郵寄,只有過了發(fā)行期才進入特殊投資商品行列。國外郵市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普通的集郵者和收藏者,集郵者一般都是長期的客戶,以收藏、鑒賞、研究為主,不是為了賺錢的。中國郵市的服務對象有一部分是集郵者,但現(xiàn)在主要是炒作者,這種人期望短期得到回報。”
但中國郵政發(fā)行的郵票卻因為郵政的不法行為而很難實現(xiàn)其“第一功能郵寄——特快專遞、包裹、掛號信,甚至平信”,更可惡的是,“郵票未過發(fā)行期,郵政就引導人們進行投資,使它們變成了特殊投資的商品行列”為其貪污鋪路!致使集郵者、投資者被嚴重套牢,最終不得不打折賣掉,或者自己寄信——這種情況幾乎每年都出現(xiàn),重復地進行了10多年,從而使前期的郵票過度消耗,價值巨增,具有了投資價值。
所以,筆者以為:中國郵票具有投資價值,可以炒作,主要是郵政的不法行為造成的!
郵市炒作現(xiàn)象,20世紀50年代在日本也曾發(fā)生過,歐洲戰(zhàn)后也曾經出現(xiàn)過!中國肯定也要再出現(xiàn),并且要更加嚴重!!
郵票是不是投資品種,是否有投資價值,不是郵政局說了算。只有經濟規(guī)律和市場說了算!
新郵確實是無價值,國家郵政劉建輝司長在郵市年會上講,對于炒新國家局的政策是打擊!請大家務必不要去投資或者炒新郵!這一點,大家必須認清形勢!!
附:《郵政政策不透明 目的是為貪污鋪路》一文
新郵在發(fā)行期內不敞開供應,過了發(fā)行期后,既不公布未售完郵票的數(shù)量,也不及時銷毀未售完的郵票;銷毀郵票時,不公布銷毀郵票的品種,及各品種的數(shù)量......這些政策的不透明,郵政可為其找出種種理由。但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一個“重要的作用”是,其可為郵政一些掌權者貪污鋪路!
新郵在發(fā)行期內不敞開供應,過了發(fā)行期后,既不公布未售完郵票的數(shù)量,也不及時銷毀未售完郵票,而是要等到過了發(fā)行期后若干年,甚至10多年后才來銷毀,其原因是:
如果新郵在發(fā)行期內敞開供應,過了發(fā)行期就銷毀,就不可能產生下面三種情況——
1,新郵還未發(fā)行,就會產生了主要供集郵公司出貨的所謂“期貨價”。
2、新郵在發(fā)行期內,其市價就可超出面值。比如,現(xiàn)在還在發(fā)行期內的整版面值位6.4元的《鄧小平100周年》郵票,其市價現(xiàn)在就不可能為每版33元,高出面值26.6元。掌握貨源的郵政掌權者,就不可能獲取每版26.6元的收益。
3、新郵在發(fā)行期內市價低于面值,或者發(fā)行后市價長期大幅低于面值。
郵票市價低于面值,可對郵政掌權人產生好處:他們掌握著大量貨源,可以調控郵票市價,比如他們可以以面值或者低于面值的價格先將郵票賣出,再用更低的打折價將郵票購回,然后再發(fā)給新郵預訂者,從而賺取差價。
當他們長期大量向郵市打折傾銷郵票,使大量郵票大幅打折,到了泛濫成災,不可收拾時,郵政便不得不將這些過了發(fā)行期的郵票銷毀。而每銷毀一枚郵票,郵政便可按面值或者高于面值的價格和財政部結算。于是在銷毀郵票之時,他們便可以從郵市上以很低的打折價,如2.5折的價格購得郵票,再拿這些郵票和財政部結算。上述過程中產生的差價,就可能落入他們個人的腰包。
這就不難理解,為何郵政不愿及時銷毀過了發(fā)行期的郵票了。那么,為什么郵政又不愿意及時公布最近銷毀的30億元郵票的清單呢?
這是因為30億被銷毀郵票的清單不公布,就只有郵政掌權人知道,這其中的哪些郵票銷毀的多,哪些郵票的價值大。這些掌權人,就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這些信息未公布前屬于國家機密),將那些有價值的郵票搞到手,從而能輕而易舉地獲取非法之利。
下面說說,郵政掌權人實際可進行的是一種比較隱蔽的貪污——將國有資產或者集體資產產生的收益,據(jù)為己有。
一、我們知道,地方郵政訂的新郵票中包含了很多“水分”。這些“水分”郵票很多是郵政自己墊資訂的。郵政的資金就是國家的資金,國家的資金所訂郵票產生的收益,即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屬于國家所有。當這種收益被郵政掌權人據(jù)為己有時,他們便犯了貪污罪。
二、根據(jù)國家郵政局公布的消息,集郵愛好者所訂的郵票,只占新郵中的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新郵在國家郵政局的手中。這些郵票在年底時,大多數(shù)都已經過了發(fā)行期,但此時國家郵政局卻將它們以年冊(含小版年冊)的形式,通過各種途徑投放到市場。這種投放,也將產生和上文一樣的收益。這也是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屬于國家所有。當這種收益被郵政掌權人據(jù)為己有時,他們同樣是犯了貪污罪。
三、很多集郵愛好者是在年底將其所訂的郵票一次性全部取走的,這樣就有很多郵票發(fā)行后,集郵愛好者不會及時取走。郵政掌權者便可將集郵愛好者未取走的郵票拋向郵市。由于郵政掌權者所拋的郵票,并不知道是哪一位集郵愛好者的,只是訂了郵票的集郵愛好者集體持有的郵票被拋出去了。集郵愛好者集體持有的郵票所產生的收益,屬于集郵愛好者集體所有,郵政掌權者將其據(jù)為己有,也是犯了貪污罪。
從上可知,郵政為何不讓新郵在發(fā)行期內敞開供應,郵票過了發(fā)行期后,又既不公布未售完郵票的數(shù)量,又不及時銷毀未售完的郵票;銷毀郵票時,不公布銷毀郵票的品種,及各品種的數(shù)量......這是因為如此做法,可以為郵政掌權者獲取巨額的貪污“利潤”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