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者吳榮先按:此文有理有據,說明郵局為一己私利拒收郵票的情況,看來落實406號文件任重道遠,希望郵政管理層以對待新郵首發式的態度宣傳落實406號文件,在廣大集郵者與其他郵票用戶的配合下,早日消滅打折票。
為郵資憑證通行護航
西高新區信息中心
近日據某報載,山東省商河縣李先生用在集郵公司預訂購買的2001年紀特郵票貼信,兩封信都被當地郵局退了回來。營業員告訴他:"寄信必須使用帶有熒光號碼的防偽郵票。"
這種拒絕紀特郵票使用的現象在其他地方也在發生。如某大城市郵電學院學生用從集郵公司買來的紀特郵票給父母寄信被退回;某市一集郵者當場從集郵公司預訂的年票冊內抽出郵票來貼信,被以"需要鑒定"為由加以拒絕;有的營業員以"集郵郵票不是通信郵票"拒收貼用紀特票的信件;有的地方紀念郵資封不被認可。更有甚者,有的郵局在普通郵票背面加蓋自制印章,個別郵局營業廳還貼出告示:"非本局購買的郵票寄信無效"……有此遭遇的人氣憤地質問:"中國郵政發行的郵資憑證,郵票為什么不讓使用?"
這種拒收現象不時發生并在媒體曝光,在社會上產生了負面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章"郵政業務的種類和資費"第十九條規定:經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公告已經停止使用的;蓋銷或者劃銷的;污染、殘缺或者褪色、變色、難以辨認的;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上剪下的郵票圖案不得使用。該章第十六條指出:"各類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或者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表示。"紀特郵票、郵資信封是國家郵政依法發行的郵資憑證,在國內任何郵局網點都是可以寄信的。《郵政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郵票回歸郵政是繁榮集郵事業的良策。我國郵票市場持續低迷,專家分析主要原因之一是紀特郵票游離郵政。如果再人為地拒絕貼用,無疑雪上加霜,就會形成不良循環:紀特郵票不能貼信使用,就失去了作為郵資憑證的本質屬性,使許多人不再集郵,導致郵局的集郵收入減少,這損害的仍然是郵政自身利益。
據了解,拒絕紀特郵票使用的原因是有假票、打折票嫌疑,避免郵局蒙受經濟損失。的確,偽造郵票的案件不時發生,有的造假數量巨大,必須依法查處。但違法之徒畢竟是極少數,絕不能因有造假就對持紀特郵票的用戶產生懷疑,要實事求是區別情況,不能因噎廢食。郵票是郵政部門專營的特殊商品,發現打折票應追查源頭,絕不能因有打折票就將廣大用郵人從集郵公司購買的郵票另眼相看。
據業內人士分析,"拒絕"現象的發生,主要原因還在于信函業務量的核算辦法。近20年紀特郵票和郵資信封售出后,絕大多數人是藏而不用,累計數量巨大。但郵局早在郵票發行期就把票款收了,即用郵人提前支付了郵政勞務費,這對郵政企業的發展是件好事。現在,集郵愛好者拿出紀特郵票來貼信使用,對具體的郵局來說,可能出現信函量增長而不見柜臺郵票銷售現金收入的反差現象,這并不奇怪。郵政是一個大網,支付了郵政資費的用戶無論在哪里使用都是允許的,無論哪個郵局提供服務,都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這里要克服本位主義,局部利益要服從整體利益。
"拒絕"現象雖然發生在個別地方,但損害的是"國家名片"的聲譽。為了杜絕這種現象的再度發生,建議郵政部門采取以下措施:
一、學習、宣傳、貫徹《郵政法》和相關規定,提高郵政企業和職工的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牢固樹立維護郵政大網利益的意識。
二、抓住重點,深入調查了解,會同工商行政部門對經營低面值郵票的商戶進行處罰,維護郵政的合法權益。針對假郵票大量流入通信領域的現實情況,郵局應配置必要的鑒別儀器,切實加大對偽造郵票案件的立案與打擊力度。
三、對確有"拒絕"行為的郵政企業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行政和經濟處罰,并追究領導者的責任,切實引起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