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拍賣導(dǎo)報2005年9月29日報道)近日,一直備受關(guān)注的北京集郵者程建國狀告北京西外支局不準在特快專遞郵件上貼用郵票一案又有了新結(jié)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程建國敗訴。 特快專遞一案曾引起廣泛關(guān)注,上至人大代表、權(quán)威媒體,下至廣大集郵者。大家關(guān)注的是:十多年來郵政部門發(fā)行的大量打折郵票,尤其是積壓在消費者手中上億元高面值的郵票能否通過此案,能夠盡快使用和兌現(xiàn);郵政能否不再將特快專遞不準貼用郵票這一部門規(guī)定凌駕于國家《郵政法》之上,不再實行霸王條例,真正將消費者視為上帝。在集郵者們看來:買了飛機票,你就得讓我坐飛機;買了飯票,你就得兌現(xiàn)飯菜,天下哪有賣出郵票不讓使用的道理? 按照此次原告辯護律師的說法:郵票是郵件納費的標志,這是基本常識,所以不允許用郵票貼特快專遞郵件是非法的。如果不允許用郵票貼特快專遞郵件是合法的,那么普通郵件貼郵票也是非法的,郵資憑證的發(fā)行也就毫無意義了。 他還說道:郵政消費者用人民幣到郵政局購買郵票的目的主要包括了作為郵件資費的使用功能,而郵政局從未在公共場合、營業(yè)場所,或在郵票的背面聲明:郵票只能用作普通郵件的郵資,而不能用于作為郵件之一的特快專遞,當廣大郵政消費者用郵票到郵政局郵寄特快專遞時卻被告知不能使用,這樣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而正是郵政有關(guān)部門擅自修改、任意解釋《郵政法》,無端限制郵票的使用功能,使在社會上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郵政消費者手中的郵票因無法正常使用而貶值,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 郵票可以貼寄郵件這一基本常識,卻在我國成了“歪理”,導(dǎo)致大量郵票不能使用而被迫長期打折,廣大郵票消費者的利益長期嚴重受損。 此次庭審結(jié)果宣布之后,投資者受到沉重的心理打擊,郵市如遭霜打,人氣低落,無論是老品種還是炒貨,基本處于停盤。9月、10月兩個多億面值新郵的密集發(fā)行,更使集郵者望而生畏。大部分新郵還未發(fā)行就已經(jīng)注定打折,全年的新郵最多只能賣9折。 特快專遞案,不過是21元錢的小小案件,是其后果是積壓的郵票繼續(xù)積壓或打折。而對于郵政的是信譽的最大打折,無形資產(chǎn)的嚴重損失,競爭能力的受損,新郵銷售的現(xiàn)實損失以及未來市場的喪失。集郵收入作為郵政收入的一大塊,今后只能是黃粱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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