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以維護穩定的名義,導致基金公司喪失投資的自主權,進而損害基民的利益,無疑會違背基金業的初衷,對基金業的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如果按照這位負責人要求的“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基金公司的投資決策應該由基金公司自己負責,因為在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與基金持有人之間,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是基金行業的不二追求。
如果基金公司為了“講政治”而干擾投資決策從而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否也適用于高檢和公安部剛剛修訂的《刑法》中“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基金持有人是否可以據此提起訴訟?
歷史經驗表明,在市場各種基本面并不看好的情況下,政策市并不能真正左右指數。倘若僅以強硬政策對市場的下行橫加阻攔,就會形成資本市場的“堰塞湖”——在熊市當中出現基金持有人利益被加倍犧牲的“次生災害”。
證券市場由中國特色的市場市演變成政策市,進一步倒退到現在的政治市,是對“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買者自負”的徹底否定,當激情、潮水退去,造成的破壞力是十分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