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體現在善款善物中的愛心傳遞到最需要的災民手中,成為目前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告慰災民與撫慰民眾情緒的最好方式。
據民政部網站公告,截至19日13時,全國共接收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108.34億元,其中捐款89.27億元,物資折款19.09億元。其中,民政部接收捐款3.61億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接收捐贈款物9.90億元;中華慈善總會接收款物6.03億元;各省市向受災省份捐助款物68.91億元;國外和港澳臺捐助款物共計19.89億元人民幣。
這么龐大的善款是否能高效、完整地送達災民手中?考慮到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與以往審計中民政部等存在的問題,這樣的疑問不算多余。
我國目前三個主要捐助渠道是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這三大政府倡議的通道。只要三大機構建立完善的監督體制,中國慈善的監督體制也就大體建立。
我國不缺乏監督條款,可惜由于缺乏操作性屢屢流于形式。籍此次震災的信息公開理念更進一步,建立我國善款監督機制,使透明行政、信息公開燭照民心、官心,功莫大焉。
政府對此次賑災相當重視。5月2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紀委、監察部、審計署三個監管部門聯合介入,審計、信息公開、法紀監督三管齊下,顯示了對于監管的重視。
具體操作手法包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建立救災款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全過程,主動公開救災款物的來源、數量、種類和去向,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二是采購物資按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凡有條件的都要公開招標,擇優選購,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強化對救災款物的跟蹤審計監督。審計機關要關口前移、提前介入,對財政和社會捐贈款物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有關省級審計機關每周要向審計署報告救災款物審計情況,審計署每月向社會公布階段性審計情況。救災工作全面結束后,向社會公告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終審計結果;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紀律檢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之前,中國紅十字會于18日已經發布《總會關于切實做好5.12地震募捐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表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貪污、挪用救災款物,不得違反采購規定和紀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違者依法懲處,追究相關責任”。
政策有了,方法也有了,但情況仍然不容樂觀。這不是因為民政等部門的人員特別缺少公德心,而是因為外部監督沒有體制化、監督沒有實現低成本。
有關方面表示不侵占、截留救災款物,違者嚴處,這充其量只是一種表態,和自我監督機制,不是有效的外部監督。此次震災款物由五部委共同監督可收一時之效,但這并非常態,高成本的監督也不可能成為常態。此后的善款善物是由有關部門常效監察,還是由慈善機構自我監督,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我查詢了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等網站,對于截止目前為止的捐贈者、捐贈款項有詳盡的記錄,但無一例外地缺乏對使用情況的統計,到目前為止用了多少善款,用到何處,如何招標購買災區所需之物,一片空白。我們當然可以寄望于此后審計署的公告,但據一位曾參加過救災款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說:“從以往的審計結果來看,救災物資撥付不及時的情況較多,另有救災款被擠占挪用,這些救災款常常在幾年后不了了之。”
不得不指出,依靠慈善機構從上到下的自我監督機制,是行不通的,這需要慈善機構的人個個都是道德高善的人士。制度設計的基本假設前提就是大家都是平常人。目前各慈善機構被授權提取管理費,是提取5%,還是10%,在采購時采購的是價廉物美的產品還是價高質次的產品,其中的差別不可以道里計。基本上,紅十字會慈善機構人員有工資可拿,為什么還要截留高達10%的管理費,令人費解。當然,這絕不僅是紅十字會的現象,這種類似于過路費性質的規費已經成為常態,陳疴難返。
外部監督只有實現專業化才能實現低成本化。筆者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對慈善機構的帳目進行審核,每半年一次定期公布于眾;審計署定期抽查,將抽查結果公布于眾;允許新聞媒體充分地、從始至終地報道救震款物的使用情況,實現全方位的社會監督;公布監督熱線,便于災民與受益者實時舉報,并實行反饋機制,超過一定限額的案例,通過媒體公諸于眾。
比爾?蓋茨創立的世界最大慈善組織“比爾和梅林達?蓋茨基金會”,有章程曰:“我們必須言行謹慎而虔誠,對于外部的建議我們應該歡迎并且傾聽;我們應視受益方為尊貴的合作伙伴,對他們保持最高的尊重。”
只要保持這樣的敬畏心理,輔之以行之有效的監督舉措,設立高效的監督體制不是難事,關鍵是有關方面決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