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11月15日消息: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央行昨天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辦法》)。根據規定,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需要報告。
《規定》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央行是
反洗錢的行政主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央行將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接收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同時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
同時,央行可以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進入金融機構檢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查閱、復制金融機構有關資料;檢查金融機構業務數據系統。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央行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
此外,央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大額交易標準。對于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報告。
應當報告的大額交易
■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
■單位之間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個人與單位之間單筆或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部分需要報告的可疑交易銀行業
■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單位之間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
■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
■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短期內明顯增多。
■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外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證券業
■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后迅速銷戶。
■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且無合理理由。
保險業
■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本身。
■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
■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