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被業內稱為 “黃金T+D業務民事訴訟第一案”的周炳文狀告廣東省黃金公司違規操作案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雙方就被告是否具備個人黃金交易代理的問題進行了激辯。因舉證問題尚未全部完成,昨日庭審并未得出結論。
焦點:被告是否具備代理資格
法庭上,雙方爭辯舉證的焦點集中在廣東省黃金公司是否具備個人黃金交易代理資格的問題上。
原告周炳文的代理律師彭周認為,按相關法規規定,作為上海黃金交易所綜合類會員的廣東省黃金公司不具備向個人客戶開展黃金T+D業務的資格,該公司涉嫌違規攬客,與客戶簽署的《代理交易協議》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而被告則認為,1983年頒布的《金銀管理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今天的現實情況,特別是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根據其精神,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隨后對需要進行行政許可的黃金管理范疇進行了規定,并不包括金交所會員的具體業務范疇。并且相關政策只是規定上海金交所從事交易的主體必須是上金所的會員單位,而不對個人開放,但并沒有明文規定這些會員單位不能代理個人炒金。
懸念:代理還是坐莊
法庭上,被告稱雖然目前相關政策并沒有明確授予綜合類會員從事個人黃金交易的代理資格,但其黃金交易代理業務是經過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準。由于銀行二級系統沒有建立,個人目前并不能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黃金交易業務,只能買到實物金,而這顯然滿足不了近來我國居民的黃金投資需求。因此,金交所允許廣東省黃金公司先行試點,通過代理個人黃金交易測試二級系統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但當法官要求被告提交金交所方面出示的相關證據時,被告未能現場出具有效證據。
周炳文則表達了另一種懷疑:根據被告給予客戶的黃金交易辦法,其中第四條明文規定了強行平倉制度:上海金交所實行每日無負債清算制度,當客戶賬面資金低于全額交易款的10%的,應于下個交易日開市前把不足金額匯至廣東省黃金公司交易部指定的賬戶,若資金未在規定時間到賬,廣東省黃金公司交易部就無須再通知客戶可做強行平倉,直至客戶賬面資金為正數。他在庭上陳述,“事實上廣東省黃金公司不僅沒有嚴格執行強制平倉規則,甚至我要求進行平倉時,還勸說我不要平。這種行為很讓人費解,因為黃金公司賺的就是手續費,不會放著交易不做,而是任客戶的賬戶在那里虧損。除非是黃金公司自己坐莊,與客戶進行對倒交易,這樣客戶虧損的錢就是公司賺的,因此黃金公司才沒有強行平倉賺取微薄的手續費,卻賺到了巨額的資金。”
背景:周炳文投資黃金T+D虧損120萬
去年10月,周炳文在廣東省黃金公司交易部簽約開戶,開始炒黃金T+D。去年12月底國際金價接近了20年以來的歷史高位850美元/盎司,周炳文開始反手做空58手。然而金價卻一路向上。周炳文在12月24日電話告知該公司交易部工作人員祝積鳳,委托她進行30手平倉。但是,該公司交易部有關負責人吳輝卻制止了祝積鳳,并立即打電話勸說周炳文不要這么早平倉,說目前形勢不明朗,金價仍有可能下跌,可以再等等。第二天,周炳文委托朋友平掉了10手。今年1月金價一路上漲,擁有48手金價做空的周炳文賬戶上的財富很快從100余萬元降到幾十萬元,最后只剩下4萬元的零頭,周炳文不得不接受爆倉的事實,121萬元本金虧損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