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世文獻中有關楚國貨幣的記載甚少,涉及貨幣概念的,有春秋時與陶朱公同時代的楚王“封三錢之府”、楚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以為大”二事,都見于《史記》。近幾十年來研究楚國貨幣或錢幣的文章,一般都會引用這二條記載,作為立論依據。物以稀為貴,這原在情理之中。
“楚王封三錢之府”,是司馬遷在《越王勾踐世家》里講的一個故事。越王勾踐的謀臣范蠡功成身退,從事貿易而成巨富,改名陶朱公。陶朱公的次子在楚國殺人被捕,會被判處死刑,他的長子持重金去楚國營救。他按照父親的指示找到楚王敬重的莊生,送上千金,莊生在面見楚王時,故意說星象不利于楚國,要實行“德政”才能免除災難。于是“王乃使使者封三錢之府”。楚國的貴人見了,就告訴陶朱公的長子:大王每次大赦,都會封三錢之府。昨晚又封三錢之府,一定是馬上就要大赦了。陶朱公長子得此消息,以為是自家的運氣好,舍不得送出去的重金,就找莊生討了回來。莊生很生氣,到楚王面前說壞話,楚王于是先殺掉陶朱公的兒子,然后才大赦天下。
司馬遷這段文章,說是歷史,其實更像小說。它講的是一個陰謀事件,其中各方,陶朱公與他的家人、陶朱公長子與莊生、莊生與楚王之間,行為言語都是秘密的,不可能為他人所知,所以描繪的細節越多,可信度越低。這個問題可以先不去管,權當它是司馬遷記錄下的一個歷史傳說,我們要辨析的是“三錢之府”的含義:楚國的“三錢”是什么?“三錢之府”是做什么的?它與赦免罪犯有什么關聯,為何楚國人看見“封三錢之府”,就知道即將大赦?
對這些問題,迄今為止幾乎所有人都使用一組答案,即南朝宋裴骃的注釋。
對什么是“三錢”,裴骃在《史記集解》中引用了東漢人賈逵和三國時人韋昭的說法:“賈逵曰:‘虞夏商周金幣三等,或赤,或白,或黃。黃為上幣,銅鐵為下幣。’韋昭曰:‘錢者,金幣之名,所以貿買物,通財用也。’”裴骃曰:“楚之三錢,賈、韋之說近之。”他認為楚國的“三錢”就是赤、白、黃三種金屬貨幣。這一說法到現代學者這里,就被理解成金、銀和銅,并屢屢舉為楚國使用過這三種金屬貨幣的證據。
但我們要對這一解釋提出疑問。我國上古實行多元貨幣制度,同時流通著幾種貨幣,“錢”是青銅鑄幣,而且是低值貨幣,從來都與其他貨幣并稱,并未取得貨幣總稱的地位。一直到漢代,貨幣體系中的“錢”,還只代表銅鑄幣,不能涵蓋其他幣種。如《史記?平準書》中著名的“太史公曰”,開章明義就說:“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龜貝金錢刀布之幣興焉……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漢書?食貨志》也說:“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詳靡記云。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可見,在漢代人眼里,秦統一之前,“錢”是“龜貝金錢刀布”六種貨幣中的一種;秦統一之后,“錢”是“金錢”兩種貨幣中的一種。金、錢并稱,不能互相指代。在金、錢之上有抽象貨幣概念,則是“幣”與“貨”,這也是“貨幣”一詞的由來。
而且將《平準書》與后人對“三錢之府”的注釋對讀,我們還發現,賈逵的注釋完全來自這段“太史公曰”,并斷章取義,中間偷換了概念。“虞夏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是對“金”的三種形態的具體說明,“黃白赤三品”是“金”的內容,作為整體與“錢”并列,而非“錢”的內容。賈逵將司馬遷對“金”的說明移入“錢”的下面,是純粹的誤讀,也對后人形成誤導。
將楚國的“三錢”說成是“金三品”,或進一步確認為金、銀、銅三種金屬貨幣,其文獻依據是錯誤的,事實上也不成立。(《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