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稿刊載于2008年3月上旬出版的第五期《錢幣》報上,如需轉載,請務必注明來源于《錢幣》報,轉載于中國集幣在線(www.ccbczpx.com),謝謝!
中國金銀紀念幣的設計,經歷了幾個不同特點的階段,大約是借鑒、移植、原創、組合等設計手法。縱現中國現代金銀紀念幣的設計,其歷史的印痕,年代的烙印,當時的繪畫水平及審美意識,都充分表現在了小小的幣面上,這也從一個側面顯示了中國當代錢幣文化的特點。
移植名畫的設計手法,歷來為中國郵票設計所推崇。中國金銀紀念幣在借鑒郵票設計手法方面,也有很多收獲。表現在中國生肖金銀紀念幣的設計手法上,名畫的借鑒使用確實是其重要的特色之一。移植名畫到中國貴金屬紀念幣上,是一個很好的設計思路。按現在的認識表述語言來講,是個雙贏的機遇;畫家的作品,通過中國貴金屬紀念幣這個文化載體,再一次得到了金碧輝煌,甚至是耀眼的宣揚,擴大了其錢幣界的受眾;而中國貴金屬紀念幣也通過名畫移植的再現,鎖定了相當的藝術層面,保證其審美品味的高格調。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在某事物正面弘揚的同時,其負面宣傳的可能也是存在的。1993年生肖雞年中國金幣總公司與中國北方地區畫家白銘先生的金銀紀念幣設計知識產權糾紛,也從另一個角度給了人們一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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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發生與發展
20世紀90年代初,在香港拍賣了一幅署名“白銘”的中國畫《天地皆春》,這份拍賣資料中的《天地皆春》國畫彩印復制件,經由朋友相傳,輾轉送至金幣公司主管領導,經研究后覺得此畫用于生肖雞年背面圖案尚有一定基礎。于是進行了構圖完善,最終成為93年生肖雞年5盎司金、銀紀念幣的背面主圖案。當時也通過各方盡力尋找作者白銘先生,想與其簽定使用協議,但一直沒有找到。為尊重作者權利,在金銀紀念幣鑄造過程中特地留鑄了取自原畫復制件作者白銘的手書簽名。
本以為此事會有完美的結果,但是,1994年作者白銘一紙訴狀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將中國金幣總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稱:“被告中國金幣總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使用畫稿的行為侵害了我享有的版權,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624902元,給付5盎司金銀生肖雞年各一枚。”白銘先生此舉使得原本安靜的工作現狀陡起波浪。
原來,白銘先生的朋友在新加坡無意中看到了銷售生肖雞年金銀紀念幣的廣告和白銘先生畫作影印件,經與白銘先生商量后,于1994年1月提起了法律訴訟,狀告中國金幣總公司。為了尊重白銘先生的權利,同時也為了更好地完善中國金銀紀念幣設計的正常秩序,認真解決生肖雞年5盎司金銀紀念幣的知識產權法律糾紛,中國金幣總公司三次派員到白銘先生住處,與其協商訴訟后相應事務,爭取徹底完善解決此事。由于白銘先生認定勝券在握,連中國金幣總公司提出的:“同意給付5盎司生肖雞年金銀紀念幣各一枚,并支付相應數額現金,然后協商調解。”這種高調解決問題姿態都不理會,于是,雙方只得聽從法庭的公正判決。
1995年8月18日,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中國金幣總公司賠償原告白銘先生人民幣4274元5角7分。
二、駁回原告白銘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396元,由原告白銘負擔10215元(已交納),被告中國金幣總公司負擔181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交納)。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起的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原告白銘先生起訴時的賠償標的較高,為624902元,而最后判決所確定的賠償額卻為4274.57元,其間數額差距較大,必然有其法律上的理由與依據。主要是當是時中國金幣總公司財務體制的特殊,公司經營模式完全是計劃經濟的翻版。1987年國務院批準成立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衷即是經營貴金屬紀念幣,通過文化的、歷史的、民族的、藝術的含量,借助紀念幣的形式,把黃金、白銀銷售給世界各地,以換取當時國家急需的外匯。當時,中國金幣總公司沒有現代公司運營的資本金,是完全的國家出資運營,所得利潤全部上交國家,只提取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利潤的百分比數額,用作日常開支。因此,雖然中國金幣總公司發行生肖雞年5盎司金銀紀念幣總體獲利約為50萬元(其中5盎司金幣銷售99枚,合黃金495盎司;5盎司銀幣銷售1000枚,合白銀5000盎司),但是實際提取利潤只有8549.14元(即全部利潤的1.6%左右)。由于生肖雞年5盎司紀念幣正面圖案為中國西安鐘樓主景,只有背面圖案為白銘所繪的生肖雞造型,因此,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得全部利潤的1/2才是白銘索賠的實際數額。從當時的實際情況來看,5盎司生肖雞年金銀紀念幣已全部銷售完畢,不存在繼續侵權問題;在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代理人已向原告方當庭致歉,其他原告要求賠償數額缺少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至此,此案暫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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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事的完美結束
自1995年8月18日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白銘先生遲遲未予上訴,中國金幣總公司出于對白銘先生的尊重,也不細究法院規定的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上訴的具體期限,耐心地等待白銘先生原告方的反應。
1996年初,白銘先生不服原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以金幣公司因生肖雞年5盎司金銀紀念幣所獲利為準,賠償其經濟損失。
經法院主持調解,1996年2月20日,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法律協議:
一、中國金幣總公司賠償白銘經濟損失10000元(本調解書生效后7日內付清)。
二、待《1993年金銀紀念幣年鑒》一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中國金幣總公司向白銘先生贈送該書一冊(書中載明白銘先生簡介)。
三、中國金幣總公司當庭向白銘先生賠禮道歉。
上述協議,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一審案件受理費510元,由白銘先生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10元,由中國金幣總公司負擔(本調解書生效后7日內交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終于,白銘先生與中國金幣總公司的法律糾紛以完美的形式結束。
在知識大爆炸的新世紀,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維護越來越關注,這是歷史的進步,也是人類文明的提升。通過白銘先生的個案,我們得到很多啟示。
1992年中國頒布著作權法和知識產權條例之前,在中國郵票設計和錢幣設計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由壟斷而形成的優越感,時常以公務行為、法人作品、政府采用等名詞來強調行為的合法性,這是計劃經濟影響下的認知度,有其歷史的客觀性。我們認為,對這一期間的某些“侵權”行為,可以提出探討,可以進行協調,不宜拘於現行的著作權法等的限制,尤其是對于那些非惡意的“侵權使用”應適當寬容,這有其歷史背景。
對于當事者或當事單位來講,必須認真對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積極保護知識產權,這是時代進步的要求。往往一時不留意的善意使用,會造成事后的過度賠償,這是得不償失的。因此,必須要事先做功課,協議到位,得到法律的保護,支付合理的使用費,這些都是花很大的代價買來的教訓。
如果需要某些著作權法規定內容的使用,而一時尋找不到著作權人,則可及時請相關部門協調尋找,也可以進一步經得知識產權保護單位,例如出版局等同意,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相應報酬備案后使用,這樣不會太出格,也不會有太多的后遺癥。目前,中國金幣總公司,對于金銀紀念幣設計稿的征集和使用,已經有了一套嚴格的程序和辦法。征集稿件中明顯的抄襲行為一律及時處置封存并對作者提出批評。在評審通過之后進行修改待批待用的設計稿,一律與設計作者簽訂承諾不違反著作權法的協議。這對保護知識產權,保護金銀紀念幣不受損失有很大現實意義。
特別應當提出的是,如若在郵票設計和金銀紀念幣設計中受到侵害的著作權人,應當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權利,但是,這種權利的度要維護好、把握好,千萬不能得理不讓人而漫天要價,要知道,過度的索取會適得其反。例如,受侵害的著作權人在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同時,能夠積極和諧地掌握應有的度,使雙方相互諒解。例如在郵票設計中著作權人受損,如能和諧地訴諸法律,不但雙方心情愉快,還可能成為下一輪特約作者,通過郵票這種國家名片的方式來展顯自己的作品,一劍雙贏何樂而不為呢。其實事物的兩面性是相輔相成的。侵犯貴方的權利和展示貴方的風采是同時進行的。白銘先生5盎司生肖雞年金銀紀念幣就是這種典型的例子。假如一審時他同意調解撤訴,得到的是現在數倍的利益,但是他選擇了過度的索賠方式,失去了對方的理解和信任,只得訴諸法律而“公事公辦。”同時,白銘先生也失去了繼續在金銀紀念幣上展顯自己作品風采的機會。
兼顧法律與和諧,才是處理相應事物的辯證法則,于法于理都要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