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牛娟娟
日前,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05年9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推動產品創新,加強風險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理財業務的發展,現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出調整:取消原《辦法》中對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需要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的相關規定,改為實行報告制;將原《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最遲在發售理財產品前10日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改為“在發售理財產品后5日內報送”。
對此,接受采訪的多位銀行界人士均表示,這次調整是一個很大的變化,是應對我國銀行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所作出的及時調整。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的不斷發展和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各商業銀行一方面要應對來自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另一方面還要積極應對“金融脫媒”和盡快適應“利差收入不斷減少”的新形勢,各商業銀行紛紛著手發展中間業務和零售業務,以快速提升這兩項業務收入。其中,發展個人理財業務是各商業銀行競爭的主要領域之一。
一位來自工行的專家指出,此次調整使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發行保證收益性質理財產品的監管從“事先”走向了“事后”,改變了以往行政審批的“門檻”角色,客觀上放寬了對該類產品的條件限制,賦予了商業銀行更多的自主權。調整政策的出臺有利于商業銀行開展產品創新,并通過節省時間成本和提高運轉效率來切實促進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
來自招行的業內人士指出,此次調整政策的出臺有賴于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增強。自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各商業銀行為了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紛紛把握時機、積極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兩年多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創新不斷,而商業銀行關于這一業務的風險管理能力也有了大大提高。
與此同時,銀行業監管部門監管水平和監管能力的切實提升也是此次出臺調整政策的一個重要前提。中國銀行全球金融市場部高級分析師方明博士認為,近年來,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確實得到了很大提高。
方明指出,此次調整是基于風險控制基礎之上的“適度放開”。首先,保證收益性質的理財產品本身具有“相對穩定、風險可控”特征,相對于很多其他類型的理財產品來說,這類產品風險較低,這也是這類產品可以采取“事后備案、事后檢查”的重要前提。其次,這次調整通知中還要求各商業銀行及時報告理財產品存續期內發生的重大情況,理財產品存續期結束后,各商業銀行應對產品收益實現情況、發生的風險和處置情況等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這些規定都表明,監管部門對于這類產品并非在給予商業銀行很大自主權后就“放手不管”了。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監管將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解決發展中的新問題,提高監管的靈活性。
來源: 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