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人們的預期壽命正在大幅增加。如果對養老金的需求視作人生的長期債務的話,那么,人生工作期則是這項債務的分攤期,退休期則是債務的發生期,如何審視養老債務在數量與期限上的平衡與匹配?怎樣才能有效實現養老這一人生終極財務目標?
案例
周先生和吳小姐研究生畢業后于2000年參加工作,目前雙方結婚3年,年齡均為30歲。關于未來的養老打算,夫妻計劃30年后一同退休,繼續小康型的養老生活。
目前,雙方的生活費用為67000元/年,根據夫妻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和防范長壽本身可能帶來的養老金不足的風險,預估兩人壽命均可以達到85歲。
2006年末,周先生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20000元,企業年金賬戶余額10000元,月稅前工資為10000元。吳小姐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10000元,月稅前工資為5000元。個人養老金計提率8%,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個人各計提4%。2006年本地社會月平均工資假設為2000元,以后假設每年增長率4%。個人養老金賬戶和企業年金賬戶的報酬率假設為5%。
案例解析
對照國家政策,本案例中的夫妻雙方均于2000年后參加工作,屬于“新人”[即凡于《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于“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未來可以按照“新人”標準享受國家基本養老金待遇。
由于周先生的工資水平超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所以其繳費基數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而吳小姐的工資水平未超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則其繳費基數為自身工資水平。
根據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政策公式推導計算,他們獲得的指數應該分別為3和2.5。按照退休計劃,由于夫妻雙方自工作后繳納養老金開始,到退休時的累計繳費期限均為35年,則在領取基礎養老金時,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領取該基數的35%。根據規定,60歲退休的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均為139個月,退休139個月后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完畢,以后只能領基礎養老金。
注: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An)/N。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人年繳費工資;A1、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至退休上年年底本人的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