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穎穎】
7月26日,針對房產投資客利潤過于豐厚,而且資金進出房地產市場過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08號文)突然現身,由此,爭議長達12年之久的二手房個稅終下“強征令”。
通知于8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
對比前兩年出臺的房產稅收政策,108號文件可操作性強,對各種類型的房屋都有具體的標準。其次相比去年,經過一年的調控,市場已經以自住為主,投資為輔,因此大部分人的心態較為平和,所以108號文件的市場接受度比較高,這也保證了它的長期、穩定實施。
通知規定:“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所得收益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該稅率為固定的20%。”同時,通知還對兩類二手房產交易給予了免稅和減稅優惠。108號文第五條稱:“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108號文第二條中明確指出:“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房產和稅法專家對于此次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有何看法?房產中介、開發商對于二手房和新房市場走勢又作何預測?
分類所得稅制 符合國情
復旦大學國際系陸志安教授多年來研究國際稅法,針對此次新政他表示:“中國稅法中對于財產轉讓征收個得稅的規定一直都有,只是沒有嚴格地實施,此次108號文件明確了要對房產買賣的增值部分征稅,也規定了如何去做。”
據陸教授介紹,世界上絕大多數的財產轉讓都納入了所得稅范疇,只是各個國家征收的方式和稅率不同。稅收制度先進的歐美國家大都使用綜合所得稅制,即將一年內的全部所得收入相加扣除部分支出費用,再按照一定比例計算所得稅。基數中扣除的部分不盡相同,可能包括很多方面的內容,有的國家規定孩子的撫養費可以扣除,或是老人的贍養費、醫療保健費都可能扣除,因此實際上計算所得稅的基數可能比全部收入總和少得多。
而中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對不同的所得單獨征稅,比如工資所得要征稅、中獎所得要征稅、現在對房屋買賣中的增值部分也要納稅。應該說此次新政的規定還是較為合理的,畢竟在征稅基數中扣除了“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以前曾有人呼吁過在中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但這對于一個國家的稅賦征收能力和技術都有很高的要求”。陸教授坦言:“我國對于年度申報的真實性目前還很難控制,因此目前在中國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是符合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