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觀察報
至少現在,因金融機構問題而出現的個人債務還能找到買單者。
上月末,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的《關于個人債權收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下簡稱《補充通知》)送交到各地方政府手中。根據該《通知》,央行將為2004年9月30日以來問題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買單。
2004年11月,上述機構發布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下簡稱《意見》)規定,央行只為當年9月30日前出現的個人債權買單。
買單時限再次延長,主要目的是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并防范因此而來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人士認為,央行不可能永遠買單社會風險,這或許是它的最后一次了。
新政策此次《補充通知》是針對2004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間被處置金融機構發生的個人債權。
央行將在《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和《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實施辦法》等個人債權收購政策的基礎上按照逐步收緊、區別對待的原則予以解決。
知情人士稱,“逐步收緊、區別對待”實際就是對個人債權本金部分的收購進行打折,實施“有限償付”。
按照新規定,個人債權在10萬元以上部分,不再統一以9折收購,而是劃分一定區間,采取折扣逐漸降低的方式,但最低不少于5折;而當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超過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部分將不予收購。
收購資金中央政府承擔90%,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10%。
盡管存在諸多變化,此次《補充通知》被認為是2004年出臺的《意見》的一個后續版本。
2004年11月,央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規定: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9折價格收購。
有業內人士認為,與2004年《意見》相比,監管層在對個人債權償付政策方面做出了更加細致的分層,保障有限的資金更加高效率的開展收購工作,防范金融風險擴散。
一位信托專家稱,即便在投資者保護措施相當完善的發達國家,對投資者的個人債權也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償付,一般有最高限額,而非全額償付。其中,美國SIPC(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個人賠付最高為50萬美元,現金部分為10萬美元。
“當金融市場逐步成熟,大量民營和外資金融機構與國有金融機構共同競爭的局面下,央行不能再為所有金融風險買單。”該人士說。
15個月之間實際上,從2004年11月出臺的《意見》到2006年1月《補充通知》,二者相隔15個月。這意味著,僅僅15個月,央行就得再次為金融機構的風險問題買單。
據了解,即便有德隆等前車之鑒,在股市低迷的情況下,仍有不少券商頂風作案。不完全統計,2005年以來,證監會關閉了13家證券公司,屬于2004年9月30日后累積的個人債權已有數十億元。
這些問題券商被處理后,人民銀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一般情況下,在證券公司破產受理前就已基本完成個人債權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收購工作。
但實際上,2004年的《意見》規定中央政府只收購2004年9月30日以前的個人債權,此后發生的諸多被處置的金融機構債權問題,該文件并未提及。正因為這個原因,從法律上來講,中央政府的資金沒有渠道收購這些發生在2004年9月以后的個人債權。
而2005年年末爆發的金信信托挪用信托資產違規炒股事件,更是給當地的金融穩定造成了威脅。據稱,這成為四部委聯合出臺《補充通知》的催化劑。
如果沒有央行由中央政府直接買單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始終是權宜之計,最終的解決還是要實現投資者保護機制和市場的直接對接。
2004年下半年,央行開始考慮盡快引入市場化的機制,解決金融機構破產風險問題,而成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無疑是建立市場化機制的關鍵一步。
在2004年11月出臺的《意見》中第六部分規定:“收購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款項先由人民銀行再貸款墊付。而再貸款的償還,則由監管部門參與金融機構破產清算之后收回的部分首先支付,其余的則由以后成立的證券投資者補償基金償還!边@意味著,央行再貸款只能短期內用于平息社會問題,最終買單的應是投資者保護基金和市場本身。
2005年8月30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成立。銀行《存款保險條例》目前已列入國務院立法體系。個人債權賠償交給基金去解決,而央行也可以借此將券商退市的成本鎖定在證券市場本身。
央行在2005年11月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05)》中稱,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探索建立處置金融機構風險的有效機制,基本化解了歷史遺留的金融風險,并初步形成了市場化風險補償和市場退出機制;诒kU保障制度、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各項投資者保護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健全。
去年11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首次承擔了廣東證券的托管清算工作,這成為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立以來的第一份答卷。
今年1月,該基金將首批緊急救助款11.8億元發放至廣東證券、昆侖證券、天勤證券、西北證券、甘肅證券5家被清算券商,其中首家被投資者保護基金托管清算的廣東證券獲得5億元救助款。
業內人士介紹,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一種按一定方式籌集的基金,在上市公司、證券經紀機構出現支付危機、面臨破產或倒閉清算時,由基金直接向危機或破產機構的相關投資者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的保障機制,其作用類似于存款保險制度。
與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存款保險制度相對成熟的思路相比,信托保險制度還尚未成型。
據了解,在2005年信托業的幾次研討會上,銀監會多次向信托公司咨詢意見。去年10月27日在重慶召開的“中華信托萬里行——中西部之行會議”上,諸多信托公司老總還專門研討了建立“信托業風險緩沖機制”的課題!般y監會非銀部一直希望建立這么一套制度,但這卻不是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的!币晃恍磐袑<曳Q。
對央行而言,化解一次風險可能并不困難,但在金融機構當中建立起防范風險的長效機制和投資者保護機制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無論如何,央行買單不應該再有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