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堅
我狀告廣東美術館的官司,引起公眾及媒體廣泛關注,事件報道及評論散見于7月1日后的部分報紙、雜志、網站等,大家可以查閱[1]。現就某晚報[2]展開的討論,談談我的一點看法。
一個官司,總是有具體點的,現在的討論,已經繞開這些點,滑向關于藝術問題的討論,這正是許多人喜歡看到的。不過沒關系,具體的東西由法院去審,藝術問題的討論作為官司的額外意義,我也愿意“奉陪到底”——這個“底”,我相信永遠到達不了,因為誰也沒權利規定什么叫做“藝術”!我們只能說,盡量找到一些共識吧!有共識更利于“藝術為人民服務”。
我認為,該晚報記者的提問真正點到了要害,某教授的回答雖然某句話某段文字看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在整體上已經落入了相對主義、絕對理想主義泥陷。而且,僅是純粹理論的相對主義還可理解,如果是滑頭的相對主義、金錢買辦的相對主義則可憐可悲!如果藝術人口再多一些,在這種觀念引導下(這種觀念本身在藝術界就十分普及),無政府主義將可能成為現實。這種或左或右或上或下什么都可以又什么都不肯定的態度,我估計“辯”的人連自己都不知道是何“論”了。按此“藝術論”,在美術學院里怎樣去教導學生“藝術”呢?美術學院為什么不干脆關閉掉反擴招,讓萬千學子踏破門檻?只要愿意,那些高中生自己就是“藝術家”了呀!作為一位藝術院校的教師,我能理解藝術教育的彈性和廣度,對藝術的可教性也一直持探討性態度,但我卻絕不敢在課堂上說:“讓我們全部裸光,上一堂永載史冊的教學藝術課吧!”我相信某教授說的無可辨的“底線”、無可辨的“美丑”、無可辨的“亂搞正搞”(他可能忘了幾天前接受某報[3]采訪談對官司看法時說“這是一場有積極意義的官司” 、“通過司法實踐來討論”藝術品的法律界定問題等話)的絕對自由是人類的最高愿望——我希望未來的共產主義能幫助大家實現這個愿望。我只知道自己還生活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殘酷”的現實還不能完全實現人的愿望,特別是藝術家的全部愿望!八囆g可以亂搞”說出于蔡國強之口,但我認為蔡氏說得最好的不是此話,就象如果我也有“大腕”的一天,不能說“藝術可以殺人”一樣——說這句中文是有問題和不負責任的,特別是它出自因為公眾賦予機遇而成為公眾人物故而言談舉止反過來要對公眾負責的“大腕”之口。我認為蔡氏說得最好的話是“藝術好玩,但要好好玩”,從藝術發生史的角度講,藝術確是飯飽事余的玩事,所以是“游戲”是“娛樂”,各位大可不必太認真,但“游戲”除非“自戲”,“娛樂”除非“自娛”,它必是社會關系的某種,涉及人人我我,故要“好好”玩,這“好好”當指道德、法律等“底線”,方可“玩”而不傷人利己、損公飽私。我曾按蔡氏語法,改造出這樣一句話:“搞藝術有意思,但要搞得有意思。”前“意思”指“好玩”,后“意思”指“有意義”也!
該教授發玄論的幾天之前,我拜讀過他發表于某報[4]上關于城市雕塑的議論,他在整體上擔憂城市雕塑的前途時說了這樣的話:“城市雕塑作為公共藝術,應該由這個城市的公眾來決定。公眾做出的選擇無論多么愚蠢,我們都沒有最根本的道德權力去指責。因為出錢的是他們,這個城市是屬于他們的!薄拔矣X得暴露出來的更嚴重的問題是:由于這種金錢資本的左右,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符合公眾的利益?那么從資本的法定權力來講,是不是完全合法?比如說小區的一個巨大雕塑可能不僅僅影響了小區的形象,也影響了其他地方的景觀,從人的視覺來講,別人是完全有權利提出抗議的,因為這破壞了他們熟悉的環境,這需要我們的法律專家、社會學家、藝術家共同去探討。我覺得資本的力量一定要有限制!敝T位,如果聯系起我的官司,把這兩段話中“城雕”的概念換成“實驗藝術、行為藝術”等概念,你如何理解?有人說實驗藝術時用“虛”法,批城雕時又用“實”法——我偏偏不放過這個“實”。首先,本人絕對是一個合格的廣州這個“城市的公民”;第二,本人也是一個合格的“納稅人”,廣州當代藝術三年展有政府撥資,又用公共美術館,對這部分“資本”我有“法定”的審議其是否合理使用的“權力”,現在我不僅是“提出抗議”,而且提起法律訴訟,尋求通過法律途徑“限制”某些人掛上“藝術家”的名義、甚至以犯法的手段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當然包括我自己那部分啦!我現在受到的“指責”實在太大了,遠遠超出作為一般公眾的責任。我身為一名算是“懂專業”的美院教師尚且如此,如果原告是非專業公眾呢?德國有一個著名的卡塞爾文獻展,每屆展畢,組委會都要面向公眾進行公開評估,比如說參觀的人數是多少?支出多少回收多少?錢是否花得值?展覽質量如何等等,政府及公眾將根據這些決定下屆籌辦方案,決定是增資還是減資。公眾的地位不同一般。
是的,“公民”、“公眾”這類詞目下正顯示出它的巨大力量,它與正義、平等、人權等概念相符相成。對于這些概念,人人都應有敬畏之心,因為它們是權利和義務的合體。有人說,公民這個法律概念的隱喻就是“法律的囚徒”,意味著在法網中作繭自縛,既得法的呵護,又受法的規訓或懲罰,法律是社會良知的底線,守法是公民起碼的德性。作為創造精神糧食的藝術家,對此更應有深刻認識。你無論如何個性張揚特立獨行,但決不可踐踏法律。近期的“孫志剛事件”、“劉曉慶事件”是一個很好的啟示。孫的事件發生在我打的官司之后,但它現在成了我把官司打下去的動力;劉的事件則使我對官司的意義有足夠信心。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很容易從現實的角度去理解“公民”這一概念的內涵。但它一旦進入藝術領域,就被那一大堆拿藝術說事的人弄模糊了,云里霧里遠遠地被拋在了腦后!肮瘛钡幕纠妗暗拙”,在“藝術”這一擋箭盾下深陷無底!藝術大還是天大?藝術大還是人民大?藝術大還是法律大?藝術大還是國家大?藝術真的是可以拋開現實無往而不勝的萬能武器?!在是非不辨、漠視人民的價值判斷之下,許多聳人聽聞的“藝術高論”和做法,似就多見不怪了。不防舉幾個與三年展有關的例子談談。三年展前,有位“藝術家”在街上裸奔被抓進了派出所,有媒體采訪一位參展藝術家,問及對此事的看法,他竟說“裸奔沒什么大不了的”。一個正常人在大庭廣眾下裸體本就是一件傷風敗俗的是非大事嘛,國外有法定裸體沙灘、裸體公園,你入內不裸人家還不高興呢,但在法定不能裸的公共場所就不應該裸。追究起這些人為什么在家里裸得還不夠而非要裸到街上,是因為街上人多易出名吧。三年展期間,有位旅居美國的參展藝術家到中山大學做講座,當場有觀眾問他對藝術家虐待、殘害動物的“藝術行為”有何看法時,這位藝術家狡辯說,自己的藝術品中的動物很愉快(大家可能見過那只被畫成斑馬的可憐的騾子,站在十一月北風狂吹的廣東美術館外廣場上發抖,聽說它正生著病呢。?磥,這位著名藝術家深受“人類是最高等的動物”的進化論的教益,他可能覺得,如我輩的漢人,在西方還常常有被劃為三等公民的危險(我相信他會為自己被劃入“主流等”而不是三等而自豪),人類靠智力凌駕于動物之上算什么呢?惡心——這是我當時聽到這位“紳士”狡辯時跳出來的第一個詞。當代藝術創作喜歡玩反思維,咱不防設想一個“藝術品”:話說很久很久以后,動物們經過進化終于反過來統治了人類,他們看見一個長頭發戴黑邊眼鏡的先生長得很特別,特有藝術表演細胞,名字很奇怪,叫“,余”水,于是把他抓來,把臉畫成熊貓,把身畫成斑馬,在生殖器上寫上中文,然后強迫他跟身上寫英文的豬性交。這件作品載入“動物藝術史”。本人不是動物保護主義者,但我相信動物保護主義的要義之一是人與動物平等相處,違背這一原則人類可能受到懲罰,我不知道這位藝術家是如何理解這一點的。同樣是這位藝術家,在三年展上還有一件十幾米長的“巨作”,是雇了民工搭手腳架在長城上涂油墨拓印下來的,如此損毀文物踐踏文物保護法到底是如何得呈的?他本人又怎么想?成功包裹德國議會大廈的著名藝術家克里斯托弗,曾長期從合法渠道向中國政府申請包裹長城,但一直未能得到批準。如果這位藝術家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批準拓印長城的,那我明天應該去申請拓印天安門,我保證揚名天下。拿長城作為載體來進行非法藝術創作,是實驗藝術圈子中的時髦做法,原因無非:長城乃名勝,借它易成名。三年展有這樣一個拍成錄相的行為藝術作品,作者拿著仿真槍故意架在胸前去乘地鐵,看看被他槍口對著的人如何反應。如果我在現場,一定跟這個流氓“藝術家”較上勁。我相信這位“藝術家”并非不懂法律,否則他可能去銀行門口用槍口對著經警看看有什么反應。他骨子里認定中國民眾膽小避事可以欺壓,這不是流氓是什么?有一件作品未在現場展出,但出現在《首屆廣州當代藝術三年展——重新解讀:中國實驗藝術十年(1990-2000)》一書第182頁,作品畫的是毛主席像,但色彩為黑色,恐怖的是毛主席嘴里叼著一支胭脂紅色的花瓣。該書公開發行,目前還在銷售。我們自小受教導“我們是毛主席的好孩子”,這個作品已嚴重違反了肖像權保護法,傷了億萬孩子們的感情——中國不是美國,總統大人可被隨意丑化諷刺,那這感情傷了也白傷嗎?還有一件作品,作者拍的是精神病院里精神病人的百態生活,這種違法創作又是如何得呈的?院方及病人的家人都沒有權利同意作者拍攝,因為精神病人是無意識的,他們的生活隱私受法律保護。我狀告的那件《洗手間》,以我的經驗判斷可能偷拍得來。因為如果是由演員表演,必價值大減,這是“圈子”里的不成文行規。我很希望公安部門介入調查這個事實,如果事實成立,我希望受害人勇敢地站出來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一個展覽中有這么多問題作品,也未在宣傳資料上有“未滿十八歲人士拒入”的提示,是一個符合法律程序的展覽活動嗎?三年展原有一“裁飛機”(謂蝙蝠計劃)的作品,但延續了該作品“第一段”在深圳被禁展的命運。聽說這一事件中政治打倒藝術的結果,讓藝術家們十分惱火,有許多人聯名抗議。我十分理解各位藝術“大師”藝術天大的高昂情緒,但我又十分高興這個事件證明了政治與藝術這對兄弟互動中的某種事實,藝術終究不是生在真空中。所以,如果我能的話,我倒規勸“大師”們不要怒火燒傷脾胃,留下健康體魄,好有力氣把作品搬去朝鮮、伊拉克、伊朗、古巴等這些“邪惡軸心國”去展出,那里的展覽環境在某些方面遠比中國開放呢!有一種觀點說,中國的實驗藝術還在體制之外,我卻不以為然。體制有大有小、有總體有局部。但無論如何他都不可能超越于國家這個大體制之外,除非你到別國去。當然體制也是可以發展和改革的,有可能向前,也有可能向后,或向左向右。所以我甚至懷疑體制優劣的討論,更討厭說美國的或歐洲的就是好的。我相信藝術家有權利有義務通過藝術實踐對體制提出異議甚至進行對抗,違經叛道,但一個有正常智力的成年人怎么能光天化日之下干違法的事呢?在這次官司議論中,同樣有一種藝術在法律之外的觀點,認為不應立法來限定藝術活動,但實際上這只是一廂幻想,限定早已存在于如上所述的各法之中,只是還沒有像《教師法》、《律師法》等等那樣專門獨立的藝術立法而已。而這種現狀,正是目前中國法制建設的局限。這種局限,從小的方面講,就是象我打的這個官司過程中的三方頭痛:我跟代理律師頭痛,因為不知如何找被告“違法”的法律依據;被告頭痛,因為他們同樣找不準如何證明“不違法”的法律依據;最頭痛的可能是法官,三個月過去了,我還在耐心等待他們如何拿出比一審更讓我心服口服的法律說理。從大的方面講,這種局限不僅使我對因之造成的部分“藝術家”無法無天深惡痛絕要多管閑事,更對其造成的如文化部不按法治程序而發“權文”的“人治”后果深感憂慮!我本人已又多管閑事,一專門去信文化部,希望他們就此事給本人答復;二專門去信全國人大立法委員會,呼吁“放眼世界,面向未來,在考慮國家現狀及藝術發展的特殊規律的基礎上加快藝術立法”。我期望立法成真以促成多贏局面。世界上任何成熟的憲法,在賦予人言論、創作自由的同時,必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限定行使自由權利的行為。在我所能了解到的關于這次事件的討論中,我還未發現有高水平論文對藝術立法這一關鍵問題作深入研究,這是我最遺憾的,我希望有法律專業人士和關心這一問題的人士探討諸如藝術立法的可行性、范疇、在國外的具體情況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