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和組成人員
第一章 國際紀念章聯合會(簡稱FIDEM)通過如下方式拓展紀念章藝術在國際上的推廣:
1.使公眾不斷了解紀念章藝術,并確保這一藝術在眾多藝術形式中的地位。
2.通過其出版物和組織各項國際活動,使紀念章藝術從藝術、歷史和技術等角度在國際間得到推廣和傳播。
3.組織紀念章藝術的國際競賽,以期促進藝術家之間的交流、提高其作品在國際上的知名度。
4.為每兩年組織一次的年會和紀念章藝術國際展提供經費。
5.為紀念章藝術的研究及成員國專家之間的交流作出貢獻。
6.為保護藝術家及出版商的正當權益作出貢獻。
本組織的存在是長期的。
第二章 國際紀念章聯合會與各國知名的紀念章藝術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它還致力于在欠發達的國家發展這類機構。同時它還將其它對該藝術感興趣的組織和個人聯系在一起。
第三章 國際紀念章聯合會的四類成員:
1.法人團體,包括知名國家機構、地區組織及造幣廠。
2.公共機構,如博物館、基金會等。
3.編輯類,包括紀念章編輯、自由撰稿人、與紀念章相關的藝術畫廊。
4.個人類,包括藝術家、收藏者、畫廊、藝術歷史教師、博物館館長、藝術評論家、美術學生等,還包括其它對紀念章感興趣的個人。
組織結構
第四章 代表大會制
法人團體的代表人數分別為知名國家機構3人、地區組織及造幣廠2人;上述第三章中其他類別均有代表,同時還包括審計代表和咨詢委員會代表。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執委會由一位主席、兩位副主席、一位秘書長和一位司庫(財務官)組成。成員組成要兼顧各方利益。應主席或半數委員的要求,該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執委會管理國際紀念章聯合會的日常事物。任何決定需半數以上委員同意。主席在雙方票數均等時有投票權。
第六章 執委會成員任期四年并可連任一屆。司庫可連任。負責組織下會的所在國的一位代表可獲得不具投票權的成員資格。執委會有責任貫徹代表大會制訂的工作項目計劃。
第七章 執委會有權決定是否給予地區或國家藝術組織或個人會員資格。國家級組織的入會需在咨詢調查后,經三分之二多數委員同意方可批準。
國家級組織可在當年8月底前通知該委員會的秘書長下一年度從該組織中退出。
該組織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可決定終止一個國家級組織的成員資格。
召開會議
普通代表大會每兩年一次,由主席召集。
特別代表大會可由1/3以上國家委員會呼吁召開。
決議的確定
由絕對多數的投票確定。
提名
代表大會指定執委會成員及審計官。主席及兩位副主席不應屬于同一國籍,并應盡可能代表不同的階層。
經執委會建議,并得代表支持,代表大會負責選擇下屆大會地址。它可成立專門委員會用以完成特殊工作。經執委會提案,代表大會可確定會費的數額。代表大會還有權認可執委會成立的咨詢委員會。
第八章 國際紀念章聯合會最高權力機關是代表大會,由執委會負責日常管理。
第九章 咨詢委員會
執委會提議建立一個咨詢委員會,以期利用成員們的經驗協助執委會完成各項任務。咨委會由不同國家的5至8人組成。咨委會委員任期4年,可連任。
第十章 主席
主席召集并主持代表大會及執委會。她/他通過她/他的簽字與秘書長和司庫一起對國際紀念章聯合會負責。
如果主席缺席、死亡或辭職,副主席將代替主席并發揮其職責,直到執委會要求召開特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主席。
第十一章 秘書長
由代表大會根據執委會的提議任命秘書長。如果該職位空缺,委員會將任命臨時秘書長,待下次代表大會予以確認。秘書長負責聯合會的行政管理,他/她的職責是完成執委會委托給他/她的事務。他/她的任職期為四年,可連任。執委會決定,他/她可任命一位終身或半終身的秘書助理成為國際紀念章聯合會的雇員。
第十二章 司庫(財務官)
由代表大會根據執委會的提議任命司庫。如果該職位空缺,委員會將任命臨時司庫,待下次代表大會予以確認。他/她的職責是完成執委會委托給他/她的事務。司庫將每六個月或一年分兩次向主席和秘書長提供有關國際紀念章聯合會的財政狀況和會員狀況等報告。會費直接支付給司庫。司庫將每年向國家代表遞交一次有關會費的報告;代表應向未交會費的成員索取會費。執委會決定,他/她可任命一位終身或半終身的司庫助理。
第十三章 代表
各成員國推薦一名代表,該代表應為國際紀念章聯合會的會員。執委會應接到選舉該代表的通知,由其轉報代表大會認可。代表可任職4年,并可連任。每名代表可選擇一名副代表在其空缺時履行指責。
代表的作用:
1.負責與本國的藝術家、該組織會員以及其它對紀念章藝術感興趣的人保持不斷地接觸。
2.負責將秘書長及司庫要傳達的各類信息轉達給本國會員,如代表大會、各類展覽、會費交納等。
3.組織本國會員參加代表大會、各類展覽等。
4.對所在國的藝術家、教師、學生、鑄造商、收藏者及文化團體宣傳紀念章藝術,宣傳該組織,發展新會員。
第十四章 主席、秘書長或司庫均可單獨簽署該組織的管理和《紀念章》雜志的費用開支(報告)。其它開支需兩人同時簽署。
第十五章 該組織的合法代表為其主席,在其不在位時,可由執委會其他成員替代。該組織的代表享有所有的民事權利。
第十六章 該組織的官方語言為法語和英語。其現在巴黎的總部將由執委會的決定重新確定。
第十七章 該組織的收入主要來自會員的會費。會費由代表大會確定。經代表大會批準,該組織也可接受捐贈或私人團體的資助。在經執委會以及審計師的審核,其帳務可提請代表大會審批。
第十八章 代表大會將決定由執委會或代表提出的本章程修正案。提案應在代表大會召開至少兩個月前,交由代表審閱。修正案的通過需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投票支持。
第十九章 該組織的解散需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這一決定的做出需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在場。代表大會屆時將由一名或多名專員執行該組織的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