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假紀念幣屬犯罪行為
但紀念幣是真是假要由權威部門鑒定
編輯同志:
我是個68歲的老人,平時喜歡搞一些收藏,也很容易上別人的當。2007年12月14日,安遠縣的郭某通過定南縣的劉某介紹和陪同,到我家彼此相認。郭某說有很多古錢幣,想與我交流一下。我信以為真,于2007年12月15日到安遠縣郭某家去看貨。他拿出兩枚“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四十周年”壹圓紀念幣給我,說900元一枚。我當即付了1800元錢給郭某。郭收錢后又說還有3枚。我說沒帶這么多錢,下次再來。去年12月19日,我又去安遠郭家,果真郭又拿出3枚“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四十周年”壹圓紀念幣給我,說要1000元一枚。我當即又付了3000元給郭。
2007年12月22日,我拿著這5枚“紀念幣”去贛州請專家杜某鑒定,杜某一看就說全是假貨。當時我問杜某該怎么辦。杜某說拿回去,叫他退貨還錢。如果他不退貨還錢就去公安局報案,販賣假幣是違法的。
我聽了杜某的話,于2007年12月24日到安遠縣城找到郭某要求退貨還錢。郭拒絕退貨還錢,說我先看過了貨,他不退貨也不還錢,由我去哪里講。沒辦法,我只好去安遠縣公安局刑警隊報了案,要求處理。可是至今已過去了兩個多月時間,我去問了下結果,安遠縣公安局刑警隊還說這不算違法,也不算詐騙,要我自己去處理。
編輯同志,請問販賣這樣的“紀念幣”算不算違法?
何智
何智讀者,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我們向江西海融律師事務所劉德崇律師進行了咨詢。劉德崇律師的答復如下:
從來信看,你想了解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你反映的情況看,郭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征,即郭某以假紀念幣充當真紀念幣賣給你,并且給你造成較大的損失,但問題的關鍵是你認為是假紀念幣并無權威部門的鑒定。若有權威部門的鑒定并認定是假的,那么,郭某的行為,我認為已涉嫌構成詐騙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