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時的慣例,奧運會特許權使用費分三個層次:
一、向北京奧組委交納的奧運會特許權使用費,這筆費用是可以協商談判的。
二、國際奧委會向主辦國錢幣發行機構收取的奧運會特許權使用費,原則上定為銷售額的3%。
三、由主辦國向別國(同意銷售主辦國奧運會紀念幣的國家)奧委會交納奧運會特許權使用費同樣也是銷售額的3%。
在緊張有序的工作談判中,中國人民銀行出于自身的利益力爭降低奧運會特許權使用費,而以北京奧組委為代表的國際奧委會一方,則出于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的游戲規則和相關收益的保障而堅持較高的收費。最終還是協商在一個相當的水平上:即以一攬子打包的方式,一次性交納雙方商定的奧運會特許權使用費。這個交費水平特別有利于中國人民銀行,用魏紀中先生的話來說:交納費用確實不高。當然這對發展中國貴金屬紀念幣還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