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委會關于奧運幣的有關規定 |
發布日期:2004-8-17 11:04: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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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際慣例,奧運會主辦國為紀念奧運會這一重大體育盛會,將會發行奧運會紀念幣。我國在申辦2008年第29屆奧運會成功后,也將奧運會紀念幣項目列入了計劃,開始了前期準備工作。因此,我們必須首先了解國際奧委會的有關規定。
在國際奧委會的工作文件中,有對"流通硬幣和紙鈔"及"紀念幣"發行的相關規定:
1、 國際奧委會和主辦國奧運會組委會(簡稱OCOG)確認制定硬幣和紙幣方案這一重要的奧林匹克傳統,而且OCOG同意與有關的政府實體合作,以制定和執行"流通硬幣和紙幣方案"和"紀念幣方案"。
2、 "流通硬幣和紙幣方案"和"紀念幣方案"應經國際奧委會事先書面批準,為此,OCOG應向國際奧委會提交擬議的有關細節,包括但不限于國內市場營銷計劃、定價和收益分享結構、銷售和配售方法及奧林匹克標記的預期用途。如果OCOG關于此種方案的計劃未能獲得國際奧委會的批準,國際奧委會保留自己利用"紀念幣方案"的權利。
3、 OCOG應對按"流通硬幣和紙幣方案"和"紀念幣方案"設計的硬幣圖案負責,但任何奧林匹克標記的使用均應經國際奧委會事先書面批準。
4、 OCOG在獲得國際奧委會書面批準之前,不得執行"流通硬幣和紙幣方案"和"紀念幣方案"的任何部分,應與國際奧委會定期聯絡并遵循其任何指示和向國際奧委會提交它隨時可能要求的報告。
5、 國際奧委會的特許使用費:對于"流通硬幣和紙幣方案",收取所有此類紙硬幣票面價值的3%;對于"紀念幣方案",如果鑄幣廠無零售業務,國際奧委會將收取支付給硬幣交易商價格即鑄幣廠FOB價的3%(如果鑄幣廠有零售業務,則應收取零售價的3%)。不過,如果OCOG因出售奧運會硬幣或紙幣,而直接或間接收到政府按"流通硬幣和紙幣方案"和"紀念幣方案"給予的最低保證金或捐款,則國際奧委會的份額應等于下述二者中較大者:(1)國際奧委會上述收益的份額和(2)此種最低保證金的10%。所有款項都應在紙硬幣出售或進入流通季度的下個季度支付給國際奧委會。向國際奧委會作出的所有此類付款應附有關于每個"流通硬幣和紙幣方案"和"紀念幣方案"的詳盡報表,列明每種不同硬幣在主辦國內和主辦國外銷售的細目。
以上國際奧委會的一般規定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具體實施。2002年年底,國際奧委會將與北京奧運會組委會簽訂一攬子協議,國際奧委會在協議上授權北京奧運會組委會商本國貨幣發行部門發行奧運會紀念幣,不涉及具體方案。一攬子協議簽訂后,北京奧運會組委會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北京奧運會紀念幣發行協議,并確定詳細方案。北京奧運會紀念幣發行方案要報國際奧委會備案。奧運會紀念幣發售機構要支付三部分特許使用費:(1)支付給國際奧委會;(2)支付給北京奧運會組委會,比例由雙方協商;(3)如果奧運會紀念幣銷往國外,則由該國銷售代理商與本國奧委會簽訂協議,并支付給該國奧委會特許使用費,代理商可能由國際奧委會直接指定,也可能代理商自行聯系國際奧委會獲得授權。
奧運申辦報告公布的紀念幣內容只提到金銀幣,數量為150萬枚,報告提到紀念幣、鈔發行事宜將與中國人民銀行協商,報告承諾奧運會紀念幣從2005年開始發行,發行4年。國際奧委會建議并希望主辦國發行流通幣、紀念鈔,在數量上(包括金銀幣)盡可能大些,以宣傳奧林匹克。籌備辦認為實發數量不得少于報告公布數量。
(中國金幣網 www.chinagoldcoin.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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