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2月27日下午,分別以152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154票贊成、2票棄權,150票贊成、6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等三部法律。隨后,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11、12、13號主席令,公布了這三部法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制訂的銀監法共6章50條,明確規定了新組建的中國銀監會的監管機構設置以及監管職責和措施,并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監管法規的法律責任。銀監法還吸收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重新明確了監管職能分離后中央銀行的職責,規定中央銀行的職責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該法還對中央銀行與銀行業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以及央行本身的監管職能作了明確。另外,修訂后的該部法律還增加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突破性的修改,被認為為混業經營留下了法律空間。(上海證券報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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