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曉欣報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出臺《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用量化指標約束國有資產經營者,按經營業績領取薪酬,《暫行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在189戶中央企業全面實施。
《暫行辦法》共分為五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獎懲和附則。根據《暫行辦法》,國資委將對中央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年度考核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任期考核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根據企業所處的行業和特點,還將在責任書中具體確定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分類指標。
《暫行辦法》規定,考核和獎懲緊密掛鉤。企業負責人的年薪分為基薪和績效年薪,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在零和基薪的3倍之間變動,其中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40%延期到任期結束兌現。如果負責人完成任期經營目標,可拿到全部績效年薪和相應中長期激勵;如果沒有完成目標,除扣減延期薪酬外,可對其不再任命、續聘或對其進行工作調整。
金融時報 (2003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