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PMCC法規
2000年2月3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人民幣的設計、印制、發行、流通、回收和保護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對進一步規范貴金屬紀念幣的發售工作,改進和完善貴金屬紀念幣的設計、生產和銷售體制改革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其中普通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硬幣和普通紀念紙幣,可按實際面額進入流通領域,而貴金屬紀念幣不能流通,其面值不記入市場現金流通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印制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準和印制計劃印制人民幣。”人民幣的產品規格、工藝技術、質量標準、驗收規則和檢驗方法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行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普通紀念幣自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只準等值交換,貴金屬紀念幣自發行之日起即可上市經營。紀念幣經營和各地錢幣市場管理必須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印制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后,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貴金屬紀念幣的模具管理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頒發的《貴金屬紀念幣原模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報黨中央、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布。”自2000年"千年紀念"金銀紀念幣發行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發行公告已成為明確貴金屬紀念幣作為法定貨幣的法律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金幣、銀幣)》規定:金銀紀念幣的正面和背面為有紀念意義或其他意義的圖案,正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及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的產品年號,背面有面值及其他文字和代號等
CMPMCC設計
中國金幣總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立項計劃具體組織圖稿設計。重大政治、歷史事件題材或使用國家領導人肖像的圖稿由評審委員會評審后,須征求黨中央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然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圖稿設計原則要求體現典型的錢幣特征、注重中國民族繪畫與雕刻形式相結合、堅持創新和對藝術美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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