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工作,規范黃金制品進出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各單位、個人于2006年1月4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陳月明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chenyueming @ pbc.gov.cn
傳 真:010-66012784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黃金制品進出口行為,促進黃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黃金制品進出口活動適用于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稅區內生產、加工的黃金制品內銷視同黃金制品進口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黃金制品是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黃金制首飾、器皿和工業金制品等。
第四條 黃金制品進出口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受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審批機關。
第五條 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三千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進出口的黃金制品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
(四)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已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
(五)近二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捐贈、遺產繼承等需要進出口黃金制品的除外。
第六條 申請經營黃金制品進出口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報告應說明黃金制品純度、用途、數量、重量、規格、進出口口岸等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六)黃金制品進出口合同;
(七)中國人民銀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出口黃金制品的企業,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黃金原料的銷售發票、增值稅發票。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捐贈、遺產繼承等需要進出口黃金制品的,可持下列相關證明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一)捐贈黃金制品:身份證明或法人營業執照、捐贈協議。
(二)遺產繼承黃金制品:身份證明或法人營業執照、公證書及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或相關證明進行初審。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辦理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申請人憑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到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此證有效期為十五個工作日。
第九條 申請人采取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黃金制品進出口的,由審批機關給予警告,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已騙取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進出口黃金制品的,由審批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