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9歲的西安市民吳琪榮,曾經是一位歷史老師,工作中他愛上了古錢幣收藏。26年前,西安警方在辦案中將吳琪榮的7295枚古錢幣以及古銅鏡、印章等135件物品全部“暫存”,以后就沒有了下文。為了找尋這些古錢幣,出版一部錢幣研究的專著,吳琪榮前前后后奔波了26年,一直沒有打聽到這些物品的下落。這7000多枚古錢幣到底去哪里了呢?
按照吳琪榮自己所說,這些物件“一部分是在錢幣市場上買的,一部分是在農村收的。”事實上,他在當年確實已經涉嫌違法,這些古錢幣如果經鑒定為文物,確實應當被沒收。
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并可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的文物”。可見,公民個人是可以擁有文物的,但是卻不能向其他私人進行出售或收購,若是出售或者購買文物,則將承擔包括沒收非法經營的文物在內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相關法律也體現出當地警方在執法過程中,的確存在著實體與程序錯誤。
首先,在前述情形下,公安機關并沒有直接沒收文物的權力,相關處罰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需要將相關材料轉移到有權部門作出處理。其次,罰沒的只能是被明確確認為文物的物件,而古錢幣及其他物件顯然并不一定都是文物。最后,警方僅僅給了吳琪榮暫存收據,而至今并沒有給吳琪榮任何實體處理結果。
這些古物件究竟去哪里了?警方到底有沒有按照自己所說的給了文物局?在此期間,執法者有沒有將暫存物品占為己有?這些問題已經不僅僅關乎吳琪榮的個人利益與權利,更關乎文物保護、執法清廉等公共利益。
或許這起事件發展到今天的地步,有著在當時歷史背景下執法者法治意識不高、不尊重被執法者權利等因素,但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當下,有必要也有能力通過法治思維和法律途徑,來妥善處理這起久拖未決的事件。
當地相關部門有必要組成聯合調查組,結合當年的筆錄、卷宗以及吳琪榮掌握的材料,調查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是否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有必要對吳琪榮進行國家賠償、賠償的范圍等諸多問題,做出明確的結論,給吳琪榮一個遲到的法律交代,也給公眾一個合理合法的解釋。
來源: 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作者:舒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