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生產資助金兌取現金券 |
發布日期:05-11-08 22:28:00 作者:本站記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 一種特殊的銀行匯兌憑證 李蘊祺 在中國人民銀行早期發行的單證中,曾有一種印制精良的“中國人民銀行復員建設軍人生產資助金兌取現金券”。筆者最近收集到了兩張該券的票樣,面額分別是五十元和一百元,規格均為132×67mm(封三)。對其性質和作用有人認為它是人民幣的代替品或是代金券。對此,筆者不敢茍同,于是搜尋了有關的歷史資料。 在“復員建設軍人生產資助金兌取現金券”下邊有“一九五六年印”字樣。目前筆者尚未找到有關該年發行“復員建設軍人生產資助金兌取現金券”(以下簡稱“五六年兌現券”)的歷史資料,但找到了一九五四年發行“回鄉轉業建設軍人資助金兌取現金券”(以下簡稱“五四年兌現券”)的有關資料。 一、“五四年兌現券”即是“五六年兌現券”的前身 1954年6月21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當時簡稱中央轉委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后方勤務部財務部(當時簡稱“中央軍委財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出了《關于辦理一九五四年度“回鄉轉業建設軍人資助金兌取現金券”聯合指示》,并隨文附發了《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一九五四年度回鄉轉業建設軍人資助金兌取現金券辦法及處理手續》。將該文件內容與“五六年兌現券”票樣的對照可以看出,一是“五四年兌現券”名稱的后半部分為“資助金兌取現金券”,而“五六年兌現券”增加“生產”二字。在前半部分中,“五四年兌現券”稱“回鄉轉業建設軍人”,而“五六年兌現券”稱“復員建設軍人”,其實他們的指向是一樣的。二是“五四年兌現券”有五十萬元和一百萬元兩種面額,而“五六年兌現券”亦只有五十元和一百元兩種面額,只是由于幣制改革,“萬元”變成“元”了。三是“五四年兌現券”的兌取規定與“五六年兌現券”背面載明的“兌取規則”完全一致。由此判斷,“五四年兌現券”即是“五六年兌現券”的前身。 二、發行兌現券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資助金“專款專用” 當年,軍人轉業回鄉時,政府是發給安家和生產資助金的(與現在的安置費相同),而以兌現券的形式發給資助金,至遲在一九五二年時即實行了(一九五二年兌現券的名稱是“回鄉轉業建設軍人資助糧兌換現金券”),一九五四年中央三個部門發出聯合指示,只是對有關問題作了“重新規定”而已。 從文件中看,所以用兌現券的形式而不是以現金的形式發給資助金,其目的一是“為保證回鄉轉業建設軍人所領取之資助金能用于生產,防止沿途揮霍、浪費”,二是“有利于貨幣市場的管理”。為實現上述目的,文件還規定了兌現券只能由轉業軍人本人親自到原籍的人民銀行兌取現金,兌取現金時人民銀行要嚴格審查其身份證明,兌現券不得流通轉讓等。由此可見,發行兌現券的作用是限制轉業軍人回鄉途中手持現金,目的是使資助金?顚S谩 三、兌現券相當于銀行匯兌憑證 文件中規定,兌現券由中央轉委會于發行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計劃送人民銀行總行憑以印制。印制費用由中央軍委財務部支付。印妥的兌現券由人民銀行總行保管,需要發行時,中央軍委或各大軍委財務部持中央軍委財務部的支票向人民銀行總行領取。部隊領取后,逐級分發給回鄉轉業軍人。轉業軍人回到家鄉后,由本人憑券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兌取現金。人民銀行逐級將收兌的兌現券集中后,與中央軍委財務部結算。兌付期滿后,部隊未發出的兌現券可向省級人民銀行兌取現金等。兌現券并不在人民幣發行計劃之中,其兌付資金有專門的來源,且不得轉讓和流通,由此證明,人民銀行發行的兌現券只是起到了銀行匯兌憑證的作用,其與人民幣的功能是全然不同的。 四、兌現券存世量不多 從文件中可知,這種兌現券是按年度下發給銀行和部隊。“五四年兌現券”的發行期是1954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停止兌付期是1955年3月31日,流轉全程不過十個月。而“五六年兌現券”的發行和止兌期分別是1958年1月29日至1958年5月31日,流轉全程僅四個月。而各級人民銀行收兌的兌現券要按月上繳,并由省級分行每三個月銷毀一次,銷毀時,同級部隊財務部門和轉業建設委員會要派專人與人民銀行的代表共同監銷,并填制《現金券銷毀報告表》分別向上級報告,手續極其嚴密,因此,其流失的可能極小。由此可見兌現券存世量情況之一斑。(來源:中國錢幣 責任編輯:劉 箏 中國集幣在線掃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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