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綱要 |
發布日期:08-11-06 14:19:52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本綱要旨在以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依據,針對世界博覽會的特點和參加上海世博會各參展方的實際需求,提出中國政府加強保護各參展方知識產權的相關措施。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情況 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數千年來,眾多杰出的中國科學家、發明家、文學家、藝術家,曾以輝煌的智力成果為人類發展和進步作出巨大貢獻。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長足進展,知識產權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力推動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首先,中國積極參加國際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公約和條約,嚴格履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義務。自1980年6月3日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后,中國相繼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14項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在嚴格履行保護知識產權國際義務的同時,還積極致力于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的調整與完善,推動世界各國共享科技進步和文藝繁榮帶來的成果和利益。 其次,中國逐步建立起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涵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領域的法律法規,并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此外,《刑法》還明確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前后,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修訂,使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立法精神、權利內容、保護標準和法律救濟手段等方面,符合了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 第三,中國逐步建立健全協調、高效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與工作機制。在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中國建立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舉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中國中央政府層面,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文化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海關總署等。中國政府通過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不斷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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