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二)——相關法律和財政措施以及組織機構的法律地位 |
發布日期:08-11-06 13:37:37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施;負責世博村的建造和運營管理;負責園區內服務設施的建造;負責為組織者提供辦展所需的人力資源、建館和布展、場館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以及根據參展者的意愿,遵循市場運作規則,為參展者提供辦展所需的非壟斷的人力資源、建館和布展、場館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4)特殊的法律措施 中國政府將遵照《國際展覽公約》以及《關于國際展覽會參展者進口物品的海關規章》的規定,認真落實申博時的承諾,在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給予世博會組委會、國際展覽局、境外參展方、外籍工作人員等關稅、工商稅以及涉外稅收優惠待遇。 中國政府將制定特別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參展者的展區政府總代表順利履行《國際展覽公約》第13條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中國政府一直十分重視上海世博會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2004年10月13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2004年10月20日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布這一條例,并于2004年12月1日生效。與此同時,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對參展者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參展者所享有的符合中國法律和中國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的知識產權,將在中國得到全面的尊重和保護。此外,中國政府在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正在研究適應上海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臨時便利措施。 5)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政府正在盡一切可能確保上海世博會的籌備工作順利進行。中國將遵守《國際展覽公約》及國展局現行的其他規章。中國政府還將根據國展局的規定適時遞交上海世博會的《一般規章》和各項《特殊規章》,并遵守這些規章的相關規定。組織者與參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參展合同》確定。 此外,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政府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將適用于本屆世博會,主要有: a.普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b.知識產權: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國際承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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