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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銷售假“世博金銀紀念幣”被判持有假幣罪
        發布日期:11-05-17 08:29:16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上海金融報 作者:
        假冒上海收藏品會員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等身份從事電話銷售活動,將偽造的2010年上海世博會金銀紀念幣、熊貓紀念幣、世博紀念品等銷售給收藏品愛好者,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82萬余元。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主犯薛圣安、徐金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8.5萬元和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3.3萬元;楊蘭云等1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分處罰金2.1萬元至3千元不等。

          主審法官王海瑛解析本案定罪量刑時表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地采用電話銷售方式實施詐騙的犯罪案件,13名被告人之間主觀犯意上互相溝通、彼此配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各名被告人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各司其職,為使被害人上當受騙、獲取錢款而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13名被告人應對其參與共同犯罪期間所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共同承擔責任。

          經查明,2010年3月至5月間,在共同犯罪團伙中,被告人徐金祥任老板,負責進貨、提供客戶信息等,被告人薛圣安任經理,負責招聘人員及日常業務管理等重要工作,且被害人王某提供的匯款憑證等亦證實被告人薛圣安持有的個人賬戶內,有涉案資金的往來,可見薛圣安、徐金祥在整個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其他業務員是有區別的,宜依法認定為主犯,予以懲處。

          至于被告人薛圣安的辯護人提出,指控薛圣安構成持有假幣罪不當,應以詐騙犯罪預備或者未遂論處的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從案發場所查獲的假紀念幣,因尚未進入銷售詐騙環節,屬于薛圣安為詐騙而持有的行為,而且所查獲的紀念幣經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鑒定,均屬于偽造的法定貨幣,故該行為已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持有假幣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而不應再以詐騙犯罪預備或未遂等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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