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金銀幣市場一個健康的法制環境 |
發布日期:10-12-03 08:28:55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www.ccbczpx.com 作者: |
本稿刊載于《錢幣》報2010年11月下旬,如需轉載,請務必注明來源于《錢幣》報,轉載于中國集幣在線(http://www.ccbczpx.com/),謝謝! ――兼談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打擊假幣犯罪 《錢幣》報社論 問題究竟出在哪?金銀幣市場要健康持續地發展,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需要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最關鍵的即為法制環境。因為法律規則的建立及其權威是市場高效運行的基礎。我們以前總是面臨著一個頗尷尬的問題,金銀幣是國家貨幣么?業內的人說是,業外的人卻有很多不了解金銀幣的貨幣屬性,只把它當成貴金屬制作的工藝品。甚至遭遇“假貨”時,地區的工商部門、執法系統、人民銀行面面相覷(不排除還有些互相推委的意思),誰來管?誰的權限?誰要負責?總之,金銀幣市場法律制度化保證尚未實現,從已經暴露的風險來看,法律環境不完善的代價是高昂的,已直接威脅到中國金幣行業的持續發展。 好,問題解決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2日公布《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共六條,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依據司法解釋,其中明確指出,普通紀念幣連同貴金屬紀念幣一概納入假幣犯罪的對象范圍。 額手相慶,共浮一大白! 在市場追逐經濟效益的最大利益的支配下,“偽假惡靈”時而浮現,讓人生厭,卻如鯁在喉,人性的貪婪吞噬著這個原本寧靜平和的文化市場。市場自身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只有依靠政府強有力的管理,才能加以遏制,而政府管理的手段主要就是法律制度的健全與規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四條明確指出: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