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風又綠江南岸——談最高法出臺打擊假幣犯罪的司法解釋對于中國金幣文化傳播的積極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日公布了《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共六條,其中的第四條明確闡明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是工具,擁有至高無尚的權威,對國民有著最深刻的影響。長久以來,中國金幣市場缺乏監管標準和法律依據,因為金銀幣的定義邊界被模糊化了,它和普通的貴金屬制品不同,是法定貨幣但不為人所知,像藝術品又夾雜在郵幣卡里,人民銀行有管理職能,公安機關有執法義務,但到底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卻很難確定,這種定位的“被模糊化”越來越成為金幣市場發展的短板。
此次最高法出臺打擊假幣犯罪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地將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等同于人民幣,在立法層面明確了紀念幣的屬性定位及其法律地位,不僅帶來行政執法和司法層面必須要維護紀念幣的權威性之外,尤其對于金幣文化的傳播發展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
其一,進一步在公眾輿論中闡明了中國貴金屬紀念幣發行的公信力,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威發行,是中國貴金屬紀念幣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保障,就此也將紀念幣與其他收藏品明顯區分開來,紀念幣擁有“特殊的”,“無可替代的”市場地位。
其二,通過法制環境的健全與完善,來進一步實現保護集藏者權益的目的。因為只有在法律上對集藏者的正當權益給予充分保護,確保集藏者擁有一個健康、安全的市場環境,更多的人才會有信心投入到這個市場中,從而使這個市場得以持續發展。鑒于很多民眾對紀念幣大多不了解或者不熟悉,所以,此次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也是一次全民的普及教育,使紀念幣具有更加廣泛的社會基礎和群眾認知度,使廣大群眾更加了解紀念幣的真正屬性,更有信心參與進來。
其三,筆者大致查閱了一下“此次最高法關于打擊假幣犯罪的司法解釋”這則新聞的傳播渠道,除了權威部門發布外,主要是主流的傳統媒體和門戶網站新聞中心、新聞頻道。因傳播這則新聞的信源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其影響力相當廣泛。不僅對于普通老百姓,對于新聞從業人員也是一次再教育,因為正是新聞媒體對于紀念幣定義模糊不清或者對其真正屬性沒有清晰認知的情況下,使得新聞報道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