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現金”不等于拒收人民幣
來源: 新京報
一家之言
人民幣不只是指紙幣和硬幣,還越來越體現為電子貨幣,“拒絕現金”只是拒絕一種支付方式,不等于“拒絕人民幣”。
當商家拒收現金,只接受移動支付方式時,到底有沒有違法?隨著無現金社會漸成氣候,相關爭論不絕于耳。一名相關人士近日向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商家拒收人民幣現金屬于違法行為。
拒收現金是否違法,這個爭論幾年前就出現過。如今,隨著移動支付的蓬勃發展,拒收現金的商家和公共服務單位越來越多,讓這個問題進一步凸顯出來,有關方面該給個權威的說法了。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中明確,“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如果死摳這一條規定,那么拒收現金還真的有違法之嫌。
但是,“拒收現金違法”在移動支付發展的背景下,將會越來越行不通。
從道理上講,“不得拒收人民幣”是指不得拒絕以人民幣作為支付貨幣。而用人民幣支付,除了現金支付,還有刷卡支付、移動支付等,這些只是支付方式不同,但使用的都是錢,都是人民幣這一法定貨幣。換言之,人民幣不只是指紙幣和硬幣,還越來越體現為電子貨幣,“拒絕現金”只是拒絕一種支付方式,不等于“拒絕人民幣”。
從現實角度看,舉個例子:大家到單位食堂吃飯,一般都是使用飯卡,食堂拒絕收取現金,這難道也違法嗎?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人們買賣股票、購買理財產品等,不可能使用現金支付;近年來興起的網約車,大多通過平臺進行費用結算……誠然,考慮到一些人群習慣于現金支付,一概拒絕現金并不現實。但是,如果某個商家拒收現金,那也應視為其自主選擇和權利,固然不值得提倡,但也不應認定其違法。當然,作為公共服務部門,從便民的角度考慮,是不宜拒收現金的。
說到底,這一切爭論都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沒能跟上時代潮流,尤其是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的界定,顯然已與社會現實嚴重脫節。拒收現金是否違法需要一個權威說法,相關不合時宜的規定,也到了需要修改的時候。
□晏揚(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