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朱琳
隨著無現金支付的渠道越來越暢通,近日有商家為了方便,干脆不收現金,只接受移動支付,商家“拒收現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分析指出,拒收現金違反了我國多部法律法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熬苁宅F金就屬于‘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之一。”許浩說。
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其中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許浩指出:“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交易,就可以包括拒收現金的情形!
“對于商家而言,現金交易可能需要付出較多人力物力,但作為商家應當給消費者提供基本的服務措施,不能為節省成本,不去承擔自己應盡的責任!痹S浩認為。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許浩認為,由于我國在無現金支付之前,民眾使用的主要是現金交易,因此相關法律涉及較多的也只是針對損毀人民幣、制造假幣以及拒兌殘缺污損人民幣的規定,對于拒收問題規定得并不具體。
“人民幣管理條例只規定了禁止要求,沒有處罰措施,隨著今后無現金支付的普及,這類事件會越來越多,對此,應當加以補充完善,采用行政手段加以合理處罰!痹S浩建議。
“同時,還應考慮到一些老年人對這種社會新事物無法很快掌握,一部分人擔心安全等問題也會傾向于現金支付,要保障他們的消費權利!痹S浩認為。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