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流通人民幣涉嫌違法 打擊還是疏導? |
發布日期:10-12-28 08:31:12 泉友社區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
專門玩分硬幣,尤其將比較稀罕的‘五大天王’分硬幣炒得很火,其中1981年的1分幣在收藏市場炒作到1500元高價,相當于增值15萬倍。但大部分普通商家都是只賣不收,除非是品相和年份都特別好的。”
買賣流通人民幣涉嫌違法,無違法所得可最高罰款5萬 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布《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和2000年2月5日國務院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都明令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我國目前的行政法規明文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自然也包括流通硬幣在內。也就是說,在收藏市場高價炒作分硬幣的行為涉嫌違法。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法律規定與現實中收藏行為之間的矛盾?在流通領域中已經名存實亡的分硬幣,是否還應當受到《條例》的約束?行政執法機關是否應漠視炒賣稀缺流通分硬幣的違法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大旗向記者分析闡述了《條例》的立法原意,《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也許是為了禁止用外匯炒賣人民幣而規定的條款,立法者可能并未考慮到流通人民幣的收藏買賣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專家也表示,《條例》制定之初,是為了規范金融管理秩序,避免買賣流通中人民幣的行為干擾人民幣作為“法償貨幣”的性質,進而影響人民幣的整體流通。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重心還是放在了打擊假幣生產、買賣等犯罪行為上,對于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的個別現象,關注不多。由于非法買賣人民幣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很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此種違法現象也沒有嚴格予以查處和打擊。 經營流通人民幣須依法進行,分硬幣不會退出流通領域 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上了解到,早在2005年,為加強人民幣圖樣使用的管理和規范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行為,維護人民幣信譽,中國人民銀行就制定了《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經營流通人民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買賣流通人民幣的行為。經營流通人民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是經營流通人民幣申請的受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