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炒黃金3個月僅剩1萬 原告無法證明委托關系 |
發(fā)布日期:08-12-17 09:01:24 泉友社區(qū) 新聞來源: 作者: |
許諾“穩(wěn)賺不賠” 今年3月,高先生突然接到一個陌生電話,來電人自稱姓劉,是上海一家投資咨詢公司的員工,向高先生極力推薦黃金買賣。高先生經不住慫恿,于第二天來到這家投資公司。因高先生對網上黃金買賣一竅不通,劉便告訴他可以代為操盤,穩(wěn)賺不賠。 資金大幅縮水 可事與愿違,不到一個月,高先生就得知自己的賬戶資金縮水為9萬元左右;3個月不到,賬戶資金僅剩1萬余元,大大超過了高先生的失損限額。高先生要求投資公司賠償,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高先生遂將投資公司告上法庭。 高先生認為,被告為自己操盤,共虧損8萬余元,超出約定的止損點,請求法院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萬余元。而被告投資公司辯稱,被告介紹高先生給境外公司簽訂黃金交易合同,已完成介紹義務。被告與高先生不存在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也不知道原告賬戶密碼。被告沒有權利替高先生操作黃金交易,劉也不是公司員工,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舉證不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高先生稱與被告有委托合同關系,卻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委托關系的存在。因此,高先生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高先生賬戶內的資金、賬戶密碼由其本人控制,故要求被告退回資金的請求未獲支持。 。ㄎ闹挟斒氯司鶠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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