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金者三月虧掉百萬一審敗訴 追加上金所為被告 |
新快報記者 黃瓊 炒金3月虧掉117萬元!黃金投資者周炳文將代理公司廣東省黃金公司告上法院,稱其涉嫌違規操作。該案被業內稱為“黃金T+D業務民事訴訟第一案”,在被越秀區法院一審判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周炳文敗訴后,周不服提出上訴。昨日上午,該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周炳文稱黃金公司提交的客戶日結單既無公章也無上金所的交易記錄,認為無法證明雙方存在真實交易。 一審 行業自律規定致炒金者敗訴 周炳文訴稱,2007年11月,他在廣東省黃金公司黃金交易部開戶,約定由交易部代理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上金所)進行黃金投資品種——延期交收T+D業務。當年12月底國際金價一路上漲,周認為金價要下降,便反手做空,后金價繼續上漲,他一路虧損,到去年初,只剩下了3.8萬元。對此,周炳文稱,廣東省黃金公司沒有執行其平倉指令,又未執行之前強行平倉和無負債制度,導致其虧損69萬余元。他后來咨詢專業人士才知道,廣東省黃金公司只是上金所的綜合類會員,無權代理個人炒金,因此他起訴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該公司返還損失。 越秀區法院一審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就代理個人黃金交易資格條件并無明文規定,上金所制定的有關會員代理規則只是其行業管理自律性規定,廣東省黃金公司代理個人黃金交易業務的行為雖與此相悖,但是并不足以構成合同無效;而且上金所在給法院的回復函中表示,上金所允許廣東省黃金公司為代理個人黃金交易的試點,因此判定炒金者周炳文敗訴。 二審 上金所試點之說是內部包庇 昨日二審中,周炳文提出要追加上金所為共同被告。他表示,上金所關于試點的說法,無相關法律文件、無開展試點的通知、無法律依據、無被銀監會及央行批準的依據,無法證實。且試點的時間、范圍和方式都不明白,也沒有上金所關于試點的交易記錄來印證。因此他認為,上金所的試點之說完全是內部包庇的行為,不應采信。他同時認為,正因為上金所這份“有問題”的復函導致其一審敗訴,但由于其臨近判決時才收到,故只能在二審時追加。 對此,廣東省黃金公司方認為二審才追加不符合程序。合議庭則表示將研究后予以答復是否追加。 客戶日結單無法確認真實性 周炳文同時對廣東省黃金公司提交的客戶日結單提出疑義。他表示,其所謂的日結單(交易記錄)無任何公章,也提供不了上金所的交易記錄,出處不明,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證明有代理交易行為。他直言:“我甚至懷疑到底有沒有真實交易,還是只是在他們虛擬的系統里玩了一把。” 對于上金所復函稱“確認廣東黃金公司為其二級交易系統”,周炳文認為其復函只是一份單位證言,證明效力極低,且兩者有利害關系,不排除存在袒護。他認為,只有上金所自己的交易記錄才能證明廣東省黃金公司履行了代理義務,而該公司既不能證明其“二級系統”與上金所交易系統相連,也不能證明其提供的客戶日結單是從該二級系統上下載的,不排除其提供的“交易記錄”是數字游戲的可能。 自身誤判操作才是虧損主因 對此,廣東省黃金公司認為,上金所并不屬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有行業自律的自由。同時,不管協議有效還是無效,周炳文根據雙方所簽訂的代理交易協議書將錢存入交易賬戶的行為,并不是導致上訴人損失的直接原因,上訴人根據其對黃金價格走勢的判斷而進行的交易操作即上訴人自身的行為,才是導致其虧損的真正原因。就此認為,周炳文要求黃金公司退回其投入的全部本金,實際上是試圖將 |